《罗马法》规定:“武力和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之根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道德的。”又规定:“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由此可见,罗马法
A.重视诚信 | B.重视习俗 |
C.重视个人意志 | D.重视契约 |
“在共和国晚期,特别是在罗马帝国时期,司法者……建立起一项原则,即被告在被确认犯罪之前是无罪的,被告有权利在法庭的法官面前同原告对质。”这项“原则”( )
A.推动了罗马法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 | B.确保了罗马境内居民权利的平等 |
C.反映出民主是罗马法精神的本质内涵 | D.体现出古罗马司法追求公平公正 |
在罗马法规定的财产转移方式中,要求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征是
A.保护私有财产 | B.最早的成文法 |
C.注重形式规则 | D.保护贵族利益 |
如果你是生活在公元前3世纪中期前的一位青年,假如你的债务无法追还,你会以什么法律来进行诉讼( )
A.习惯法 | B.《十二铜表法》 |
C.《自然法》 | D.《万民法》 |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钦定的法学教科书中说:“皇帝的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赋予他权力的王权法,人民把他们的全部权威和权力移转给他。”这说明( )
A.《社会契约论》影响深远 | B.王权法丧失了法律效力 |
C.古罗马皇帝崇尚“君权神授” | D.古罗马有重视法律的传统 |
《民法大全》编纂前,“(罗马)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法官们所制定的法律、皇帝所颁布的法律如此之多,以致最有学问的法学家也常常被难住了。”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
A.经济贸易发展,新问题新矛盾增多,法律不断制定 |
B.统治范围扩大,罗马法不断充实 |
C.为维系帝国统治,颁布万民法 |
D.帝国建立,开始以法治国 |
历史学家蒂图·李维说:“除了那些因犯罪而受罚的人外,任何仍在接受惩罚的人均不应受到捆缚或监禁:所欠的钱款应当用债务人的财产而不是躯体来偿”,对于债务的刑罚,当时的古罗马法律( )
A.以调节公民间财产纠纷为首要目的 |
B.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债务的刑罚准则 |
C.趋于主张财产执行取代人身执行 |
D.规定未获赔偿的债权人在期限外不可追债 |
恩格斯指出:“罗马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下面符合材料所表达含义的是 ( )
A.罗马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法典 |
B.罗马法是罗马帝国统治的有力支柱 |
C.罗马法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
D.罗马法是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基础 |
斯塔夫里阿诺斯说:“罗马人在思想意识方面也许最重要的一个贡献是,他们的法律是基于理性而不是习俗。”对“理性”的正确理解是
A.罗马法完全摒弃了习惯法 |
B.罗马法体现了与时俱进,为现实服务的理念 |
C.罗马法追求至善至美的境界 |
D.罗马法主张消灭阶级压迫 |
《十二铜表法》规定:“出卖的物品纵使交付,非在买受人付清价款或提供担保以满足出卖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权并不移转。”该规定反映了
A.罗马法对贵族利益的维护 | B.罗马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
C.古罗马商品经济高度发达 | D.古罗马严格限制商品交换 |
“在罗马人的观念里,法律应该是不断发罗展的。要用法规和客观的判决而不是个人的心血来潮来调和社会的各种关系……罗马法律也促进了普遍意义上的公平。”这反映了罗马法
A.保持习惯法传统 | B.强调维护民主法治的重要意义 |
C.崇尚自由和理性 | D.追求客观公正的解决现实问题 |
余秋雨在他的《行者无疆》中写道:“世界上有很多美好的词汇,可以分配给欧洲各个城市……只有一个词,它们不会争,争到了也不受用,它静静安踞在并不明亮的位置上,留给那唯一的城市……这个词叫‘伟大’,这个城市叫‘罗马’。”余秋雨赞美罗马( )
A.具有悠久的历史 | B.是西方法制的摇篮 |
C.出现恺撒、屋大维等杰出政治家 | D.美丽的古城风貌城市 |
所谓“要式买卖”……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征是
A.保护私有财产 | B.最早的成文法 |
C.注重形式规则 | D.保护贵族利益 |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 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都受公民法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