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法律裁判官曾宣告:“对于任何以违反善良风俗进行聚众侮辱的人或者其所为之事导致违反善良风俗的侮辱,我给予一个针对他的诉权。”这表明罗马法( )
A.注重法律程序 | B.追求公平正义 |
C.保护公民人格权 | D.已经十分完善 |
恩格斯指出“在罗马法中,凡是中世纪后期的市民阶级还在不自觉的追求的东西,都已经有了现成的了。”他旨在强调罗马法
A.体系的完整性和内容的丰富性 | B.具有永恒性和普遍适用性 |
C.代表法学最高成就具有超前性 | D.适用商品交换有持久生命力 |
罗马法创立特留份制度,它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这表明特留份制度
A.是后来世界各国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 B.体现了公民在私法范围内的平等原则 |
C.确立了财产无限制私有的法律观念 | D.体现了平民财产继承关系的平均思想 |
从罗马法的产生发展过程,可以清晰看到人类社会法律的产生和演变的发展过程。罗马法发展的过程中,合乎逻辑的演变是
A.习惯法—习惯总结—习惯—成文法 | B.法律理论—习惯—成文法—习惯法 |
C.成文法—习惯—法律总结—习惯法 | D.习惯—习惯法—成文法—法律总结 |
如果你是生活在公元前3世纪中期前的一位青年,假如你的债务无法追还,你会以什么法律来进行诉讼( )
A.习惯法 | B.《十二铜表法》 |
C.《自然法》 | D.《万民法》 |
罗马法制定的根本目的是( )
A.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法律依据 | B.为保护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 |
C.为了保护私有财产 | D.为了扩大帝国的势力 |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钦定的法学教科书中说:“皇帝的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赋予他权力的王权法,人民把他们的全部权威和权力移转给他。”这说明( )
A.《社会契约论》影响深远 | B.王权法丧失了法律效力 |
C.古罗马皇帝崇尚“君权神授” | D.古罗马有重视法律的传统 |
有学者在论及《十二铜表法》时指出:“即使是最严峻的法律,也比没有法律或任意解释法律要好一些”。这说明《十二铜表法》
A.体现了成文法的进步意义 |
B.是人类史上最严峻的法律 |
C.标志罗马法进入完备阶段 |
D.对后世立法产生深远影响 |
《世界文明史》中说:“后来,(罗马)立法机关所通过的法律,法官们制定的法律,皇帝颁布的法律如此之多,以至最有学问的法律家也常常被难住了。”出现这种状况是因为
A.统治范围扩大,罗马法不断充实 | B.维系帝国统治,万民法颁布 |
C.缓和贵族与平民矛盾,法律不断制定 | D.罗马帝国建立,开始依法治国 |
《十二铜表法》规定: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以充任。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点是
A.条文清晰,实用性强 |
B.尊重传统,灵活性强 |
C.保护贵族,阶级性强 |
D.承认契约,原则性强 |
罗马法中的人格指权利义务主体。黑格尔认为,“罗马的人格权不是人本身的权利,至多不过是特殊人的权利”。这里的“特殊人”是指
A.奴隶 | B.罗马妇女 |
C.罗马公民 | D.罗马居民 |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曾经说:“环顾我们国家中的其他部分,你会发现一切都依照规则和法律的规定而运转。”这句话反映出当时罗马社会
A.人人精通法律 |
B.法律适用于所有人 |
C.法律至上的原则 |
D.统治阶级没有特权 |
恩格斯指出:“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依据材料对罗马法理解错误的是( )
A.是建立在奴隶制商品经济基础之上 |
B.是社会矛盾冲突下各方妥协的结果 |
C.是东西方法治文明融合冲突的成果 |
D.成为世界政治文明发展的珍贵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