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式买卖”……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征是
公元前6世纪末,雅典克利斯提尼改革用10个地域部落代替了4个血缘部落。公元前3世纪晚期赢政在统一全国基础上用郡县制取代了分封制。二者的共同之处是
中国古语有“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 “夫君者,民众父母也” “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这主要体现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中的
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比,德意志的君主立宪制则更多的反映出( )
1882年,伊藤博文率“宪法考察团”赴欧洲考察。柏林大学某教授向他们建议:“在欧洲各国中,德国情况与日本最为相似。德国虽设议院,但贤明皇帝在上,议院之权薄弱。如今日本开设议院,亦不可以议院之多数决定事项。”这说明当时德国( )①实行君主立宪制 ②建立起完善的代议制 ③皇帝掌握国家实权
在香港回归时,英国王储查尔斯代表英国参加了香港政府权力交接仪式。这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