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要式买卖”……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征是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取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以下法律条文与该条款精神一致的是
公元前431年,伯利克里宣称:“一个公民只要有任何长处,他就会受到提拔,担任公职;这是作为对他优点的奖赏,跟特权是两码事。贫穷也不再是障碍物,任何人都可以有益于国家,不管他的境况有多黯淡。”在此,伯利克里宣扬了
在谈到明朝内阁的作用时,有学者指出:“内阁成员犯不着为了皇帝去得罪其他文官,事实上他们也没有这个权力。没有宰相的权力和地位,却要承担宰相的罪责,去充当皇帝的挡箭牌、替罪羊,这是任何明智的人都不会去做的事情。”这意在说明内阁的设立
史载:“府有四出门,随时听事……国每有大议,天子车驾亲幸其殿,丞相所请,靡有不听。”材料所记载的现象最早出现在
《中国古代史》中指出:在西周分封制度下,同姓集团授予封土,赐之以氏。当时,姓、氏是统治阶级的特权,“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到战国以后,姓氏的分野逐渐消失,平民逐渐获得姓氏。平民得姓一事与下列哪个历史趋势的关系最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