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尼茨·加亚尔《欧洲史》:“在‘社会战争’中,同盟者为要求成为罗马公民与罗马开战……如果罗马帝国不改变这种政策,20世纪的欧洲大概不会感到,罗马曾为形成相当重要的一部分欧洲文明作出过贡献。”“这种政策”受益对象的改变是由
A.贵族到平民 | B.平民到公民 |
C.平民到自由民 | D.公民到自由民 |
恩格斯指出:“罗马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下面符合材料所表达含义的是 ( )
A.罗马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法典 |
B.罗马法是罗马帝国统治的有力支柱 |
C.罗马法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
D.罗马法是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基础 |
古罗马哲学家塞内卡说:“奴隶是人,他们的天性和其他人相同,奴隶的灵魂中,同样有其他人所具有的自豪、荣誉、勇敢、高尚等品性,不管他们的社会地位如何。”这说明他
A.要求颁布“解负令”,解放债务奴隶 |
B.主张虔诚信仰上帝,使人灵魂得救 |
C.强调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思想 |
D.宣传民主革命思想,推翻封建专制 |
公民法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万民法是罗马帝国境内的“国际法”。下列关于“公民法、万民法”评述正确的是:
A.万民法是对公民法的否定 |
B.都促进了雅典民主政治的发展 |
C.根本上维护了平民的利益 |
D.蕴含了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 |
所谓“要式买卖”……是罗马法移转所有权最古老的方式。采用“要式买卖”时,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征是
A.保护私有财产 | B.最早的成文法 |
C.注重形式规则 | D.保护贵族利益 |
罗马人认为一个民族无论去何处,总携带它自己的法律,因此设立专门的法庭来审理涉及外国人的案件。多次审理的结果使他们认识到,外来民族中有许多法律制度,但是近乎普遍使用的法律原则只有少数几条,因而他们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万国法》。判断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万国法包括了其他民族的所有法律 |
B.万国法仅包括能普遍使用的法律原则 |
C.万国法适用于罗马境内一切自由民 |
D.在罗马犯罪的外邦人用本邦法律审判 |
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然而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社会弱者的利益看成是一份义务、一种社会公职,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这体现了罗马法的
A.法律之上 | B.天赋人权 | C.自由公正 | D.人文主义精神 |
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执行)。规定:“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脚镣)重量最多为15磅。愿减轻的听便。”材料反映罗马法的基本特点是( )
A.保护平民利益,打击贵族特权 | B.保护私人财产,注重公平原则 |
C.注重法律程序,保证司法平等 | D.保护罗马共和国境内所有居民 |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这反映了( )
A.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B.贵族的利益得到维护 |
C.平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 D.帝国的稳定得到保障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载: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材料表明
A.在古罗马妇女没有任何人权 |
B.罗马法对妇女歧视,说明了它的局限性 |
C.说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未给人们带来任何好处 |
D.说明罗马法竭力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 |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来( )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到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德国法学家耶林格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是( )
A.《十二铜表法》 | B.公民法 | C.万民法 | D.《民法大全》 |
罗马法的旧式诉讼程序规定,以神官司审判一职,原告、被告双方供托保证金或牛羊于神圣之处所,诉讼结束后,没收败诉者之保证金或牛羊归于国库。该规定( )
A.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看似公允实则只为富人服务 |
C.充斥着封建迷信和野蛮习俗 |
D.维护了平民的基本诉讼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