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俗语“When in Rome,do as the Romans do.”(到了罗马就像罗马人那样做),中文一般译为“入乡随俗”。从这一俗语的最初来源看,“随俗”可能是
A.信奉君权至上 | B.尊重各国风俗 |
C.维护民主制度 | D.遵守法律制度 |
罗马法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关于罗马法的表述正确的是
① 罗马法代表罗马共和国所有人的利益
②《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是贵族的胜利
③《查士丁尼法典》使罗马法发展到完备阶段
④ 罗马法是影响最广泛的古代法律
A.①② | B.②③ |
C.①④ | D.③④ |
西塞罗在其《论共和国》中对罗马法作了这样的阐述:“国家是人民的事业。可是人民……指一个人群因服从共同的正义的法律和享受共同的利益造成的整体结合。国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是人民为了正义和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这种法治观包括( )
①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重视法律程序 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A.①②④ | B.①②③ |
C.②③④ | D.①②③④ |
之所以说《十二铜表法》是平民的胜利,其依据是
A.法典的内容相当广泛 |
B.法典的内容主要代表平民的利益 |
C.法典规定了债务奴隶制 |
D.法典条文明晰,审判、量刑有法可依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对婚姻的定义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人法和神法的结合”,这就改变了罗马法中原有的“允许离婚,且不需要什么特别理由和手续”的现状。这一变化说明
A.私有财产受到罗马法保护 | B.基督教丰富了罗马法内容 |
C.罗马法注重保护妇女权益 | D.婚姻制度逐渐走向世俗化 |
当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逐渐发展起来时,“详细拟定的罗马法便立即得到恢复并重新取得威信”。这说明
A.罗马法本质上是资本主义法律 |
B.罗马法在近代西方社会得到广泛运用 |
C.罗马法内容包罗万象且条理明晰 |
D.罗马法的某些理念具有普世性的意义 |
余秋雨在他的《行者无疆》中写道:“世界上有很多美好的词汇,可以分配给欧洲各个城市……只有一个词,它们不会争,争到了也不受用,它静静安踞在并不明亮的位置上,留给那唯一的城市……这个词叫‘伟大’,这个城市叫‘罗马’。”余秋雨赞美罗马( )
A.具有悠久的历史 | B.是西方法制的摇篮 |
C.出现恺撒、屋大维等杰出政治家 | D.美丽的古城风貌城市 |
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然而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社会弱者的利益看成是一份义务、一种社会公职,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这体现了罗马法的
A.法律之上 | B.天赋人权 | C.自由公正 | D.人文主义精神 |
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执行)。规定:“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脚镣)重量最多为15磅。愿减轻的听便。”材料反映罗马法的基本特点是( )
A.保护平民利益,打击贵族特权 | B.保护私人财产,注重公平原则 |
C.注重法律程序,保证司法平等 | D.保护罗马共和国境内所有居民 |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这反映了( )
A.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B.贵族的利益得到维护 |
C.平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 D.帝国的稳定得到保障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载: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材料表明
A.在古罗马妇女没有任何人权 |
B.罗马法对妇女歧视,说明了它的局限性 |
C.说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未给人们带来任何好处 |
D.说明罗马法竭力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 |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来( )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到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德国法学家耶林格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是( )
A.《十二铜表法》 | B.公民法 | C.万民法 | D.《民法大全》 |
罗马法的旧式诉讼程序规定,以神官司审判一职,原告、被告双方供托保证金或牛羊于神圣之处所,诉讼结束后,没收败诉者之保证金或牛羊归于国库。该规定( )
A.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看似公允实则只为富人服务 |
C.充斥着封建迷信和野蛮习俗 |
D.维护了平民的基本诉讼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