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在其《论共和国》中阐述道:“国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是人民为了正义和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这种法治观表现在《十二铜表法》中,最为确切的认识是
A.“私法”之外自由民平等 |
B.废除贵族对法律的解释权 |
C.野蛮的习惯法荡然无存 |
D.体现了一定的奴隶制民主 |
中国对联、西方谚语中,有不少是以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等为背景,反映了当时历史风貌,为研究历史提供了非常珍贵有价值的资料。下表中对联谚语的内容与反映的史实对应正确的有几个?( )
谚语或对联 |
反映的相关史实 |
西方谚语:“宁要三个魔鬼打架,不要一个天使掌权” |
伏尔泰分权制衡思想 |
罗马谚语:“举证之所在,胜败之所在。” |
《十二铜表法》灵活实用,重视调解民事纠纷 |
“灌输益部成尧甸;疏凿岷源绍禹功” |
李冰主持修建都江堰 |
“借新账还旧账账账不清;吃一斤买一斤斤斤不剩。”横批:“已经过去。” |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 |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 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都受公民法保护 |
《十二铜表法》规定:“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为合法”这反映的实质是( )
A.罗马法维护私有财产 |
B.罗马法强调轻罪重判 |
C.罗马法重视道德修养 |
D.罗马法蔑视生命权利 |
关于西塞罗的自然法精神,下列各项表述有误的是
A.发展了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思想 |
B.为古罗马奠定了一种政治法律哲学基础 |
C.高于一切人定法和人为权力 |
D.尊崇民主自由,开民主政治之先河 |
西塞罗在对弗里斯的控告中指出“在你们面前受审的是个有钱人,他指望以财富来开脱罪名。可是在一切公正无私的人心中,他本身的生活和行为就足以给他定罪了。假如今天他不能受到应有的惩处,那不是因为缺乏罪证,也不是因为缺乏检察官,而是因为司法官失职。”对西塞罗的控告理解最准确的是
A.司法官失职是因为其素养不高 |
B.执法不公是因为未执行自然法条款 |
C.罗马法庭存在司法不严的现象 |
D.罗马法只维护有钱人的利益 |
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然而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社会弱者的利益看成是一份义务、一种社会公职,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这体现了罗马法的
A.法律之上 | B.天赋人权 | C.自由公正 | D.人文主义精神 |
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执行)。规定:“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脚镣)重量最多为15磅。愿减轻的听便。”材料反映罗马法的基本特点是( )
A.保护平民利益,打击贵族特权 | B.保护私人财产,注重公平原则 |
C.注重法律程序,保证司法平等 | D.保护罗马共和国境内所有居民 |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这反映了( )
A.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B.贵族的利益得到维护 |
C.平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 D.帝国的稳定得到保障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载: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材料表明
A.在古罗马妇女没有任何人权 |
B.罗马法对妇女歧视,说明了它的局限性 |
C.说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未给人们带来任何好处 |
D.说明罗马法竭力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 |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来( )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到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德国法学家耶林格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是( )
A.《十二铜表法》 | B.公民法 | C.万民法 | D.《民法大全》 |
罗马法的旧式诉讼程序规定,以神官司审判一职,原告、被告双方供托保证金或牛羊于神圣之处所,诉讼结束后,没收败诉者之保证金或牛羊归于国库。该规定( )
A.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看似公允实则只为富人服务 |
C.充斥着封建迷信和野蛮习俗 |
D.维护了平民的基本诉讼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