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和罗马法》中指出:“被继承人死亡时,从家长权或夫权下解放出来的子女和妻子等,他们可以直接继承死者的遗产。”对这一表述理解不正确的是( )
A.罗马法掺杂着原始、落后的古老习俗 |
B.罗马法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知识的垄断 |
C.罗马法保护公民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 |
D.罗马法涉及家庭关系和财产继承等内容 |
《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一款:“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这一规定表明《十二铜表法》( )
A.标志着古代世界成文法的诞生 | B.可有效防范个人专权 |
C.标志着罗马法体系的最终完成 | D.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
说《十二铜表法》是平民的胜利,依据是( )
A.审判、量刑有法可依 |
B.法典的内容代表平民利益 |
C.法典规定了债务奴隶制度 |
D.法典的内容广泛 |
“假如一个人死后没有遗嘱,也没继承人,就该在父系亲族中找一位最亲近的亲属作为继承人。如果没有任何亲属,遗产应交给他那一族的人。”该法律条款最早可能出自
A.《十二铜表法》 | B.1787年宪法 |
C.《人权宣言》 | D.《拿破仑法典》 |
有学者对罗马法做如下评价:“罗马法的发展基本上不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是君主个人独裁意志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裁判官的审判实践和法学家的理论活动,在改造和继承旧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可见罗马法( )
A.具体实施具有较大的随意性 |
B.没有按照基本立法程序制定 |
C.法官和法学家随意曲解法律 |
D.体现一定的灵活性和开放性 |
下面是《查士丁尼法典》里的记载:如果一匹租来的马被人偷走,租马的人该负什么样的责任?答案是:他必须赔偿这匹马的价钱给马的主人,因为他应该好好照顾这匹马。由此可见,《查士丁尼法典》( )
A.包罗之广、涵盖之细 | B.带有浓厚的理想主义色彩 |
C.留下了重证据的法治传统 | D.已经具有契约的思想 |
《十二铜表法》规定,借贷的固定年息最高为8.33%,给予无力还债的债务人以30天的“宽限时间”,监禁时不能使其挨饿以及在“市集”期间,可将债务人带至广场,允许别人赎取。这些规定最能体现其( )
A.有习惯法痕迹 | B.维护贵族利益 |
C.保护私有财产 | D.保护平民利益 |
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然而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社会弱者的利益看成是一份义务、一种社会公职,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这体现了罗马法的
A.法律之上 | B.天赋人权 | C.自由公正 | D.人文主义精神 |
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执行)。规定:“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脚镣)重量最多为15磅。愿减轻的听便。”材料反映罗马法的基本特点是( )
A.保护平民利益,打击贵族特权 | B.保护私人财产,注重公平原则 |
C.注重法律程序,保证司法平等 | D.保护罗马共和国境内所有居民 |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这反映了( )
A.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B.贵族的利益得到维护 |
C.平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 D.帝国的稳定得到保障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载: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材料表明
A.在古罗马妇女没有任何人权 |
B.罗马法对妇女歧视,说明了它的局限性 |
C.说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未给人们带来任何好处 |
D.说明罗马法竭力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 |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来( )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到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德国法学家耶林格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是( )
A.《十二铜表法》 | B.公民法 | C.万民法 | D.《民法大全》 |
罗马法的旧式诉讼程序规定,以神官司审判一职,原告、被告双方供托保证金或牛羊于神圣之处所,诉讼结束后,没收败诉者之保证金或牛羊归于国库。该规定( )
A.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看似公允实则只为富人服务 |
C.充斥着封建迷信和野蛮习俗 |
D.维护了平民的基本诉讼权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