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对婚姻的定义是“男女之何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人法和神法的结合”,这就改变了罗马法中原有的“允许离婚,且不需要什么特别理由和手续”的现状。这一变化说明( )
A.罗马法完全抛弃理性的原则 | B.宗教丰富了罗马法的内容 |
C.罗马法注重保护妇女权益 | D.婚姻制度逐渐走向世俗化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对婚姻的定义是“男女之间的结合,是终身的结合,是人法和神法的结合”,这就改变了罗马法中原有的“允许离婚,且不需要什么特别理由和手续”的现状。这一变化说明( )
A.罗马法完全抛弃理性的原则 |
B.宗教丰富了罗马法的内容 |
C.罗马法注重保护妇女权益 |
D.婚姻制度逐渐走向世俗化 |
有学者评价古罗马某部法律时指出,“几乎所有残存的文本看起来都具有土生土长的特点,这同留传下来的传统说法相一致:平民们所寻求的不是改革法律,而是公开法律。”据此推断这部法律( )
A.巩固了罗马帝国统治 | B.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 |
C.是罗马习惯法的汇编 | D.主要是维护平民利益 |
恩格斯指出:“罗马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下列哪项表述符合材料表达的含义( )
A.罗马法是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法典 |
B.罗马法是罗马帝国统治的有力支柱 |
C.罗马法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
D.罗马法是近代欧美国家的立法基础 |
罗马帝国初期,掌握“公开解答权”的民间法士可以按照以往定法的精神对法律作出解释,使之成为新的法律。此举在客观上( )
A.有利于维护贵族法律特权 |
B.彰显罗马法律的平等精神 |
C.有助于司法独立初步形成 |
D.导致了司法解释的随意性 |
根据下图所示.其中关于罗马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也是公民法的典型代表 |
B.当公民法演变为万民法时罗马的成文法已趋向完善 |
C.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和从公民法到万民法,根本原因都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
D.公民法存在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等特点,可能与其源头习惯法有很大关系 |
《十二铜表法》第六表规定:“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将其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该规定的实质是:
A.一视同仁的基本原则 | B.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
C.习惯法影响巨大 | D.法律至上 |
有学者指出:“罗马法的发展基本上不是按立法程序制定的.也不是君主个人独裁意志的结果,而主要是凭借裁判官的审判实践和法学家的理论活动,在改造和继承旧有的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逐渐发展起来的”。这说明罗马法在形成过程中具有( )
A.开放性和灵活性 | B.巩固统治缓和矛盾 |
C.随意性和实用性 | D.维系帝国影响深远 |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该材料表明( )
A.罗马法与时倶进不断完善 |
B.法律具有继承性和发展性 |
C.罗马法至今仍有其适用性 |
D.罗马法以自然理性为基础 |
《十二铜表法》第九表规定了立法者不得为个人利益立法,贪官污吏应受到惩罚,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被处死刑;第八表限制了利率,每月利息不得超过1%;第三表规定了还债的30天“恩惠期”等等。有关《十二铜表法》的上述规定( )
A.体现了平民斗争成果 | B.保护了自由人的利益 |
C.强调司法程序的严格 | D.突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唐律规定:诸谋反及大逆者,皆斩;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罗马法规定: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由此可见( )
A.唐律能有效防范谋反事件 |
B.罗马法具有鲜明的理性色彩 |
C.法律不具备普遍的适用性 |
D.西方法律比中国宽松灵活 |
恩格斯曾指出,罗马法虽然是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但它同时又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最完备形式。是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以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法”。罗马法之所以能够获得近代伟人的高度评价,究其原因主要是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突出表现在其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以下各项与以上三种精神对应,正确的一组是(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原则—公平正义 |
B.契约自由原则—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C.天赋人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专制 |
D.维护法律公正—保证公民财产—调节经济纠纷 |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这表明( )
A.公平正义是罗马法永恒的价值追求 |
B.自然法为罗马法注入了血液和灵魂 |
C.罗马法源自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 |
D.罗马公民法充分体现了公平和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