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这表明( )
1841年,英国辉格党政府首相墨尔本在一次内阁会议上就阁员之间的意见分歧表态说:“我实际上不在乎哪一个好,我在乎的是,不管我们对外说什么,我们要说同样的话。”后因托利党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墨尔本内阁辞职。这反映出,当时英国
有学者认为“(光荣革命)不是一次微不足道的政变,也不是一次以建立‘平衡宪法’为归宿的政治妥协,而是议会与国王权力关系史上的决定性转折点”。这里“转折点”指的是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罗马法的此项规定
西方古典作品《阿提卡之夜》记载,“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审讯案件],而他们被揭穿在[这个]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依据《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三条应被处以死刑。由此判断,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是
海伦·琼斯在《建筑与民主》中说:“……公民的权利与规模意味着政治是在公开场合进行的。而雅典人通常在雅典卫城西面的普尼克斯山半圆形的山坡上集会。……它的形状确保了每一个参加者不仅能看到发言的人,也可以看到其他出席的人。”此段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