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代,用皇帝诏书名义颁布的一切政府法律,必须事先由政事堂(宰相集体开会的场
所)开会议决,送进皇宫划一“敕”字,然后由政事堂盖“中书门下之印”下发。这主要反映了唐代
A.宰相掌控了决策权 | B.君权相权相互制约 |
C.皇权的不断加强 | D.相权的分割牵制 |
余秋雨在《十万进士》中认为,科举制度选拔的“十万进士”,“其中包括着一大批极为出色的、有着高度文化素养的政治家和行政管理专家。”这说明科举制度( )
A.是行之有效的选官用人制度 | B.导致了“重文轻武”的现象 |
C.已经成为束缚人们思想的工具 | D.有利于维护官僚队伍的廉洁高效 |
朱熹说:“本朝鉴五代藩镇之弊,遂尽夺藩镇之权。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这段话说明宋朝
A.中央集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
B.地方政府进一步收回财权 |
C.政治和理学思想紧密结合 |
D.藩镇割据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
公元127年,汉武帝下了一道法令,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可继承封地的一部分,余下的封地分给其他子弟。这项措施的影响
A.推动封建自然经济迅速发展 |
B.解决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 |
C.促成儒家思想成为统治思想 |
D.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
加强对吏治的监察是实现吏治清明的重要措施。历史上,下列机构或官职具有监察职能的是
①秦朝的御史大夫 ②汉朝的刺史
③宋代的中书门下 ④明朝的科道
A.①②③ | B.②③④ |
C.①②④ | D.①③④ |
《包拯·致君》:“法令既行,纪律自正,则无不治之国,无不化之民。” 包拯在这里主要强调的是
A.没有法律就没有纪律 | B.必须用法律教化民众 |
C.严格执法是治国之本 | D.必须用严刑酷法治国 |
汉设刺史(官秩为六百石),其“问事”范围包括“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二千石违公下比(勾结),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由此可见该制度
①意图解决土地兼并问题 ②主要目的在于加强中央集权
③具有“以卑监尊”的特点 ④基本消除了官场腐败现象
A.①②③ | B.①②④ |
C.①③④ | D.②③④ |
有学者指出,中国地方政体自秦到清经历了三个阶段,依次为郡政阶段、州政阶段、省政阶段,每个阶段都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矛盾相调适的产物。文中的“州政阶段”主要是指
A.先秦时期 | B.秦汉时期 |
C.唐宋时期 | D.明清时期 |
史载:“丞相旧府有四出门,随时听事,帝本欲依之,迫于太尉、司空,但为东西门耳。国每有大议,天子车驾亲幸其殿。”这段史料最可能出自( )
A.《后汉书》 | B.《宋史》 | C.《明史》 | D.《清史稿》 |
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下列关于我国古代监察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秦朝的御史大夫负责监察百官 |
B.监察制度杜绝了官僚队伍的腐败 |
C.都察院是明清时期的监察机构 |
D.监察权来源于皇权,代表君主个人的意志 |
据统计,清代某县的108位知县中,出身进士的有31人,举人36人,贡生9人,其他32人。这反映出
A.科举制在选官方面影响非常有限 | B.科举制已成为最重要的选官方式 |
C.清代这一地区的文化教育较落后 | D.清代的人才选拔机制呈现多样化 |
察举制、九品中正制大体可归荐举之列。从理论上说,荐举制是一种合理的官僚选拔制度,但是,察举制与九品中正制不约而同地走向了其初衷的反面,其中的原因是它们
A.都将选官范围定为世家子弟 | B.都把选官标准定为考试成绩 |
C.都把才德具体化,难以操作 | D.都对荐举者缺乏有效的约束 |
中国古代某时期制定的选官标准,史称“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该选官制
A.随着世家大族的没落无法继续 | B.明确了士大夫做官的主要途径 |
C.为历朝沿用,影响深远 | D.使读书、考试与做官紧密联系 |
陈康祺在《邮潜纪闻》中记述了“(江苏)昆山徐氏科名之盛”,“三世四翰林”“四世翰林”“(安徽)桐城张氏六代翰林”的故事。与此相关最密切的是
A.分封制 | B.宗法制 | C.察举制 | D.郡县制 |
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刺史的职责是“周行郡国,省察治政,黜陟能否,断理冤狱,以六条问事”。……“六条问事”是:第一条,势家豪族土地数量和住宅规模超过制度规定,依仗财大势强欺凌贫穷弱势者。第二条,“二千石”不按皇帝命令办事,不遵守法律制度,背公向私,假借诏令以牟私利,损害百姓利益,掠夺民脂民膏,聚敛财富,为非作歹。第三条,“二千石”不认真查明疑难案情、草率定案,胡乱杀人、怒则乱罚。喜则乱赏,烦扰苛暴,残民以逞,为百姓所痛恨,弄得天怒人怨,山崩石裂,灾异妖言并出。第四条,“二千石”选人用人不公,嫉贤妒能,压制人才,任人唯亲,亲近信用顽劣奸诈之徒。第五条,“二千石”子弟仗势逞威摆阔,干预公务,染指司法,向主管人员请托。第六条,“二千石”不讲公德,不顾体统,低三下四地巴结豪强,贿赂公行,破坏政令。(汉代郡守、国相年俸二千石谷物,所以常称他们为“二千石”)。
——摘编自田九川《历史上的“刺史巡视制度”》
材料二 据《世法录》记载,洪武十五年(公元1382年)五月,御史雷励误把良民判为徒罪。明太祖查获其事,责之日:“朝廷能使顽恶慑伏,良善得所者在法耳。少有偏重,民无所守。尔为御史,执法不平,何以激浊扬清,伸理冤枉?徒罪尚可改正,若死罪论决,可以再生乎?”并命法司论雷励之罪,以示警戒。
宣德十年(公元1435年),宣宗又特谕都察院:“朝廷设风宪(掌管监察的御史),所以重耳目之寄,严纪纲之任。近年以来,未尽得人,妄逞威福,是非倒置,风纪废弛。令吏部:今后,初仕者不许铨除(选授)风宪。凡监察御史有缺,令都察院堂上及各道官保举,务要开具实行,移咨吏部,审察不谬,然后奏除。其后有犯赃及不称职,举者同罪”。
材料三 1967年英国通过《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法》,规定议会行政监察专员终身任职,直到退休年龄。只在行政监察专员有严重不法行为时,由议会两院弹劾才能免职。监察专员的职责是监督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证他们依法合理地办公,防止其不当活动侵害公民的正当权益,保证对受到政府不当活动侵害的公民提供必要的补偿。监察专员管辖范围,限于公民因中央行政机关的不良行政(包括行政人员偏见、疏忽、迟缓、不作为及其他)而使利益受到侵害时的申诉。
(1)根据材料一,概括汉代刺史巡视监察的对象、内容。
(2)提炼材料二中明朝有关监察方面的主要信息。
(3)依据材料三,指出英国行政监察制度的特点并简要说明。(不得摘抄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