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主是实,立宪是虚”,这可以用于描述
A.18世纪中后期的英国君主立宪制 |
B.19世纪后期的法国民主共和制 |
C.18世纪中后期的美国民主共和制 |
D.19世纪后期的德国君主立宪制 |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修改自1866年编纂的《北德意志邦联宪法》,并由多个单独的文件汇总而成,被德国历史学家称为“俾斯麦帝国宪法”。“俾斯麦帝国宪法”这一名称实质上反映出
A.宪法中规定的首相的权力极大 |
B.宪法对欧洲等国的影响深远 |
C.俾斯麦对立宪起到关键性作用 |
D.宪法保留了浓厚的封建主义色彩 |
1965年,德意等国提议把欧共体内部决策机制从“一致通过”改变为“多数赞成”,法国总统戴高乐实施“缺席政策”坚决抵制。“空椅危机”迫使欧共体通过“卢森堡协议”,同意法国提出的决策机制的全体一致原则。上述历史现象实质上反映了
A.民族国家利益阻碍欧洲一体化进程 |
B.西欧各国联合起来摆脱美国的控制 |
C.德意与法国争夺欧共体领导权斗争激烈 |
D.超国家倾向和维护国家利益之间分歧严重 |
近代以来,英、德两国通过不同方式,先后确立了君主立宪制。以下关于两国政治制度相同点的叙述,正确的是
A.君主为国家最高元首 | B.内阁首脑对君主负责 |
C.议会是国家权力中心 | D.带有鲜明的专制色彩 |
1865年恩格斯在分析德国经济时写到:“普鲁士的的资产阶级很清楚地知道,他们在自己的工业活动的领域中依赖政府到什么程度。租让权及行政上的控制像噩梦一样压迫他们。”恩格斯的这一分析
A.找到了德国经济发展缓慢的原因 |
B.对威权政府在工业化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
C.强调了普鲁士应该担负起领导统一的重任 |
D.为德国无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指明了方向 |
1865年恩格斯在分析德国经济时写到:“普鲁士的资产阶级很清楚地知道,他们在自己的工业活动的领域中依赖政府到什么程度,租让权及行政上的控制像噩梦一样压迫他们。”恩格斯的这一分析 ( )
A.找到了德国经济发展缓慢的基本原因 |
B.强调了普鲁士应该担负起领导统一的重任 |
C.对权威政府在工业化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
D.为德国无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指明了方向 |
国歌记录了一个国家的历史和追求。以下歌词中,出自德意志国歌的应 该是
A.“这就是星条旗,愿它永远飘扬;在这自由的国家,勇士的家乡” |
B.“统一、权力和自由,是我们千秋万代的誓言” |
C.“公民们,投入战斗!前进,前进,万众一心,把敌人消灭净” |
D.“愿她保护法律,使民心齐归向,一致衷心歌唱,神佑女王 |
按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德国议会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两部分组成。其中对于帝国议会表述正确的是
A.其代表由普选产生,但作用很小 |
B.其代表由各邦君主任命,是帝国的最高机构 |
C.其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对帝国皇帝负责 |
D.帝国内阁的产生须经帝国议会同意 |
下图是19世纪后期某国政权组织结构示意图。此时该国( )
A.军队在帝国占据重要地位 | B.帝国议会由各邦代表组成 |
C.联邦议会有权力罢免首相 | D.首相有权力组成责任内阁 |
有西方学者评价全体选民选举出来的德国下院(德意志帝国议会)时说:“下院是汽车的第五个车轮。”这说明了
A.民主立宪是虚,君主专制是实 |
B.德意志各邦共同推举帝国首相 |
C.德意志帝国政府向帝国议会负责 |
D.各邦君主任命代表组成联邦议会 |
1878年5月,俾斯麦提交的“反对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草案遭到帝国议会否决。不久,按照俾斯麦的要求,联邦议会解散了帝国议会并重新选举。10月19日,新一届帝国议会以221票对149票通过了该法令,经皇帝批准,21日起法令生效。这件事反映了当时德意志帝国
A.首相有权力解散帝国议会 |
B.皇帝只有形式上批准法律的权力 |
C.联邦议会没有任何立法权 |
D.帝国议会的立法权受行政权控制 |
《德意志帝国宪法》对帝国元首(皇帝)有如下规定:“德意志帝国的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之一”;“帝国元首任期终身”;“帝国元首不得兼任政府官吏,亦不得担任帝国国会议员”;“帝国元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薪职务、经营商业、执行业务、亦不得担任任何盈利事业之董监事。”由此判断,德意志帝国宪法
A.规定了德意志的君主立宪制 | B.规定了帝国元首的虚君地位 |
C.对元首权力的限制有名无实 | D.赋予帝国元首以广泛的权力 |
19世纪晚期,下列哪一选项中国家的元首可根据宪法规定,有权解散或部分解散议会(或国会)
的
A.美国、法国、德国 | B.美国、英国 |
C.美国、德国 | D.德国、法国 |
“帝国法律及监督其执行之权属于皇帝……联邦议会与帝国议会的召集、开会、延会、闭会之权属于皇帝。”这些条文应引自
A.《权利法案》 | B.1875年《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
C.美国1787年宪法 | D.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