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宪法》对帝国元首(皇帝)有如下规定:“德意志帝国的国家元首……是国家的象征之一”;“帝国元首任期终身”;“帝国元首不得兼任政府官吏,亦不得担任帝国国会议员”;“帝国元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有薪职务、经营商业、执行业务、亦不得担任任何盈利事业之董监事。”由此判断,德意志帝国宪法
魏源在《海国图志》中介绍某国的制度时说:“事无大小,必须各官合议,然后准行:即不成允,亦须十人中有六人合意,然后可行。本省之官,由本省之民选择公举。”这一国家应是
英国文学家菲尔丁(1707~1754)描述当时的英国时说:“当贵族在与君主进行华丽的竞争时,乡绅们翘首企盼获得贵族那样的地位,而商人们则从柜台后面步出,挤入乡绅空出的行列。”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
英王查理一世在受议会审判时说:“你们企图审判国王,这是多么大的罪恶啊,我的权力是上帝所托付的。”法官说:“在国王和他的人民之间存在一个契约协定一旦这条纽带被切断,那么只能说,别了,君主统治!”这两段话体现了
恩格斯指出“(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一个唯一的稳固的轴心——一个帝国首相(宰相)。联邦会议……处于这样一种地位,这种地位使其他责任行政权成为不可能,可能的只有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因而使帝国责任大臣无法生存。”材料中“帝国首相的责任行政权”表现为
下列宪法中,赋予议会制约政府的权力最小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