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
德意志第二帝国,是在普鲁士主导下的一系列战争胜利的产物,这在德国宪法中有着充分的体现。早在很多国家把亚当˙斯密的理论奉为圭臬(准则或法度)的时候,德国更强调一个国家只有达到了工业成熟期后才能够有能力转向自由贸易政策,因此更为强调政府的积极作用。《工人医疗保险法》(1883年)、《工伤事故保险法》(1884年)、《伤残和养老保险法》(1889年)等陆续出台,意味着在世界范围内首开了国家通过立法宏观调控社会生活的先河。
——摘编自蔡迪《19世纪末德国社会经济立法源起考》
依据材料结合所学知识,分析影响19世纪末德国社会经济立法的相关因素。
阅读下列材料:
材料一 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规定,行政权力归于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的最高统帅,有权任命部长和一切军政要职。总统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任期七年,
可以连选连任。总统在参议院的同意下有权解散众议院。
材料二 德意志帝国宪法第15条:“由皇帝任命帝国宰相”;第18条:皇帝任命帝国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第12条:“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
请回答:
(1)试归纳两段材料中国家元首职权的不同之处。
(2)材料二中德国确立的是什么政体?有何局限性?产生这种局限性的主要原因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