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各邦保留了程度不等的司法权,如巴伐利亚规定若未经批准,则其居民与普鲁士、萨克森等外邦的婚生子女视为私生。1872年以后,帝国陆续颁布刑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等,统一调整审判程序、诉讼程序,并成立拥有最高司法权的帝国法院。上述材料最能说明德国的政治制度:
A.由联邦制趋向于中央集权制 | B.包含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 |
C.抑制了各联邦成员的司法权 | D.进一步适应了民主化的要求 |
有学者说很多受过教育的德国人也对国内的体制引以为荣,同时蔑视西方国家的民主传统,他们认为德意志特殊道路是一种积极的方式,是处于欧洲中心位置的国家采取的不同于西方其他国家的特殊方式。“这表明德国君主立宪政体
A.在民主方式上优于英法 | B.建立有它的偶然因素 |
C.缺乏广泛的民主基础 | D.有强大的社会基础 |
有学者这样描述:“这个帝国既不发展英国式的强有力的立宪政体,也不借鉴作为法国特征的民主与平等。俾斯麦为了争取公众支持他的计划,利用当时存在的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者的思想感情,许诺……”。俾斯麦的“许诺”最有可能是( )
A.帝国国会由普选产生 |
B.宰相在内阁中拥有绝对权力 |
C.皇帝是帝国的元首 |
D.联邦议会是帝国的最高机构 |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帝国是一个‘永久性联邦’。各邦保有一些民政自治权,而军事、外交、海关、货币、民法、刑法等权力均归中央政府。”上述内容反映出当时德国的
A.军国主义特色 | B.专制主义特色 | C.君主立宪制特色 | D.联邦制特色 |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由皇帝任命帝国首相和官吏……有创制法律之权,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以及使议会延期或结束”。这充分说明了德意志皇帝( )
A.注重摒弃专制主义传统 | B.真正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
C.注意协调政府部门关系 | D.反对实行君主立宪制度 |
根据1871年开始生效的德意志帝国宪法文本,这个新的民族国家称为“德意志联邦”,其最高首脑为“联邦主席”。直到威廉一世加冕时,人们才从发布的皇帝宣言中得知,“联邦主席”改成了“德意志皇帝”。原来,威廉一世希望自己被称为“德国皇帝”,这一要求遭到巴伐利亚国王和符滕堡国王的反对,最后威廉一世接受了“德意志皇帝”称号。上述材料表明
A.德意志帝国不适合建立联邦制 |
B.德意志帝国仍是封建专制政体 |
C.德意志帝国分裂割据局面仍没有消除 |
D.德意志帝国存在集权与分权主义之争 |
德意志帝国君主立宪政体与英国君主立宪政体相比较,其特点是( )
①专制主义色彩浓厚 ②国家元首掌握国家最高权力
③国家元首“统而不治” ④首相不对议会而对君主负责
A.①②③④ | B.②③④ | C.①②④ | D.①③④ |
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相比,德国君主立宪制最突出的特点是( )
①皇帝掌握了国家的最高权力 ②议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③议会只有参与制定法律和预算的权利 ④它有很强的专制色彩
A.①②③④ | B.①②③ |
C.①③④ | D.②③④ |
俾斯麦说“德国宪法的制定不仅仅是参照了英国的立宪制度,更重要的一点是得益于美国”,这主要表现在( )
A.德意志帝国皇帝权力受到严厉制约 |
B.德国实行了联邦制 |
C.德国设立了责任内阁 |
D.议会拥有立法权 |
1895年,一位中国外交官对当时四个欧美国家的政体分别作了如下评述,其中对德国的评述是( )
A.“举国听于议院,势太偏重” |
B.“君主能以事下会议而不能独断” |
C.“议院主议法,政府主行法,察院主断法” |
D.“上议院主用世爵,参以选举,君权仍重” |
“帝国元首是德意志皇帝。皇帝有权任命帝国首相和帝国官员,有权召集和解散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帝国军队由皇帝统率,军官由皇帝任命。”上述材料反映出德意志帝国宪法具有
A.军国主义色彩 | B.专制主义色彩 |
C.民族主义色彩 | D.民主主义色彩 |
与美国1787年宪法相比,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A.避免了权力的过于集中 | B.保留了浓厚的专制残余 |
C.体现了民主共和的精神 | D.加强了中央政府的权力 |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规定:“联邦主席由普鲁士国王担任,称为德意志皇帝。”而法国1875年宪法修正案则宣布:“凡曾经统治过法国的家族不得当选为共和国总统。”这两个规定反映了两国( )
A.实行君主立宪制 | B.共和力量的强大 |
C.代议制形式有别 | D.国家元首无实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