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用列举法可表示为A=" " ▲ .
函数在区间(–∞,2)上为减函数,则的取值范围为▲ .
若函数是R上的奇函数,则▲ .
已知函数,则f(3)="" ▲ .
函数的定义域为▲ .
已知全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