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前287年,罗马通过了霍腾西阿法案,法案规定平民会议所制定的法案,不管元老院是否批准,对国家都具有约束力。从此,平民会议成为具有立法权的人民会议,平民获得了可以担任各种官职的权利。这说明在当时的罗马
A.自由民内部的关系得到调整 | B.平民取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力 |
C.贵族和平民的法律地位平等 | D.平民会议是最高的权力机关 |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但在上述情况下,可对取用他人木料者,提起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以下法律条文与该条款精神一致的是
A.“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
B.“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人邻地拾取之” |
C.“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监护权而获得解放” |
D.“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由最近的族亲继承” |
“市民法也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的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的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都受到公民法的保护 |
下框是古罗马法官判决的一个案例,该案例主要说明了罗马法( )
●案情:甲请乙建造房屋。新屋落成后不久倒塌,致甲之子身亡。乙逃遁,甲将乙父子告上法庭
●判决:父亲的罪名不应由儿子承担,判乙之子无罪开释。在乙未到庭自辩前,暂定无罪。
A.重视维护平民的利益 |
B.司法审判程序严格完备 |
C.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D.具有理性、公平、重视证据的精神 |
《十二铜表法》第九表有这样的条款“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在这里,《十二铜表法》( )
A.保护了平民的合法权利 | B.表明贵族不能随意解释法律 |
C.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 | D.强调法律的公平与程序 |
“在罗马人的观念里,法律应该是不断发展的,以适应变化的情况,但不要变动太大。要用法律和客观的判断而不是个人的心血潮调和社会的各种关系……罗马法律也促进了普遍意义上的公平”。这反映了罗马法
A.保持习惯法传统 | B.强调维护民主法制的重要意义 |
C.崇尚自由和理性 | D.追求客观公正地解决现实问题 |
历代政府都注重加强法制建设。法律对人类社会的积极作用不包括( )
A.稳定社会秩序 | B.调解社会矛盾 | C.促进经济发展 | D.禁锢人们思想 |
英国史学家约翰指出:“如今有个趋势,人们怀念她的民主制度,并将其视为所有现代民主制度的源头。”这里的“她”是指
A.古埃及 | B.古罗马 | C.古希腊 | D.古印度 |
侵辱是对他人人格权的蔑视,公元前二世纪左右,罗马法已经通过侵辱之诉对非物质的人格利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著名的德国罗马法学家弗里兹·舒尔茨对此说:“侵辱之诉对于精神损害,尤其是任何类型的侮辱行为,提供了强大而有效的保护。”这体现出罗马法的特点是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具有人文主义精神 |
C.公平、正义、理性 | D.体系完备、影响深远 |
《十二铜表法》的篇目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补及后五表的追补。这反映出该法的特点是
A.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 B.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消失 |
C.体现了的理性原则、平衡观念 | D.内容保守、形式主义色彩浓厚 |
罗马在帝国时期曾广泛流行无夫权婚姻。与之前的有夫权婚姻相比,这种婚姻夫妻处于同等地位,双方的财产分开;成年子女也拥有财产权,并享有签订契约和买卖财产的权利能力。这种婚姻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因为
A.罗马立法技术的完善 | B.罗马帝国疆域的扩大 |
C.万民法取代了公民法 | D.罗马商品经济的发展 |
当时有人抱怨说,罗马帝国的“麻烦在于人口众多,管理事务繁杂。因为公民包括了各族和能力上的形形色色的人,他们的秉性和愿望更是千差万别,所以统治起来困难至极。”通过一系列司法实践,罗马帝国形成了( )
A.习惯法 | B.公民法 | C.万民法 | D.自然法 |
有学者评价古罗马某部法律时指出,“几乎所有残存的文本看起来都具有土生土长的特点,这同留传下来的传统说法相一致;平民们所寻求的不是改革法律,而是公开法律。”据此推断这部法律
A.巩固了罗马帝国统治 |
B.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 |
C.是罗马习惯法的汇编 |
D.主要是维护平民利益 |
古罗马《民法大全》规定“……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这反映了古罗马民法( )
A.纵容犯罪 | B.维护贵族利益 |
C.主张重罪轻罚 | D.肯定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