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尔比安的《论告示》中记载:“如果洗衣人收到了一件交付清洗的衣服,而老鼠将衣服咬坏了。那么,洗衣人要对此依照承揽之诉承担责任。”这一案例体现的罗马法原则是
| A.重视证据 | B.公平公正 | C.契约至上 | D.注重程序 |
罗马法的监护制度非常完备,早在《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对具有权利能力、但不具备或者不完全具备行为能力的人要实行扶助和保护的规定,其中包含对未满14岁的男子、未满12岁的女子等未成年人的监护。该项规定直接凸显出罗马法的( )
| A.社会公正和谐思想 |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 C.人文主义精神 | D.人生而自由意识 |
秦朝时制定的法律细密严苛,实行“轻罪重罚”,古罗马《民法大全》规定:“……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二者的最大差别是( )
| A.对犯罪的惩处力度 | B.打击犯罪的效果 |
| C.立法的完整全面性 | D.法律规定的立足点 |
公元前242年起在罗马大法官中专门设立“外事裁判官”,审理涉外案件的原则,既不能套用罗马公民法,也不能完全依照异邦人本民族的法例,而是互相参照通融权衡,取得一些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所以他们便称自己凭据的是万民通用之法,因此形成万民法的概念。由此可见,罗马万民法的特点是()
| A.形式化 | B.强制性 | C.主观性 | D.实用性 |
“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
| A.保留习惯旧俗 | B.重视法律程序 | C.强调法官至上 | D.体现人人平等 |
罗马法专家巴里·尼古拉斯教授说:“如果要创设或者转让某一权利,必须实施某些特定的行为,或者使用指定的话语。……如果有关形式得到遵守,但存在意愿方面的缺陷(如错误或者恶意),法律后果仍然产生。”这说明早期罗马法()
| A.外在形式重于实质内容 | B.重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
| C.贵族法官可以随意解释法律 | D.司法程序缺乏公正性 |
古罗马《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在上述情况下,可对取用他人木料者,提出赔偿双倍于木料价金之诉讼。”以下法律条文与该条款精神一致的是( )
| A.“不得为了任何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 |
| B.“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 |
| C.“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而获得解放” |
| D.“死者未立遗嘱,又无当然继承人,其遗产由最近的亲族继承” |
公元212年罗马皇帝卡拉卡拉颁布法令,宣布所有罗马帝国出身自由的男人将被给予完整的罗马公民权,同样地,所有帝国自由出身的女人拥有与罗马女人相同的权利。该法令
| A.有利于巩固罗马帝国的统治 | B.表明罗马法律体系走向成熟 |
| C.缓和了境内各阶级间的矛盾 | D.确立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则 |
《世界文明史》介绍:罗马成文法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罗马城市行政官在执法过程中所做的决定……行政官……可以根据每一个别案例的情况做出裁量,而不必僵硬地按照有关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判决。他的这种决定成为事实上的判例法。”由此可见,罗马法的显著特点是()
| A.具有较为明显的习惯法传统 | B.内容庞杂且受行政因素影响 |
| C.结构松散但有普遍的适用性 | D.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和实用性 |
古罗马共和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法学权威西塞罗说:“人们始终求索的就是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因为凡是权利,就应当人人共享,否则就不能算是权利。如果人们能够通过某个公正善良者之手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就心满意足了;但是他们要是没有这样的好运,那就只好制定法律,在任何时候对任何人都一视同仁。”西塞罗这段话揭示了
| A.维护公民权利平等的重要性 | B.法律应当保护全体罗马人的权利 |
| C.罗马公民法的特征 | D.罗马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必然性 |
罗马法内容丰富,有着自身的发展规律,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习惯法→成文法→万民法→公民法 |
| B.成文法→万民法→公民法→自然法 |
| C.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 |
| D.习惯法→公民法→万民法→自然法 |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规定,各种民事诉讼,即使是再小的事由,也由法庭处理;债务人如在规定的期限还不出债款,债权人可以将其出卖为奴或杀掉;死者的丧衣以三件为限,出丧时妇女不得无节制地嚎哭。上述这些规定说明当时在罗马
| A.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取得重大胜利 |
| B.社会生活中的伦理道德色彩浓郁 |
| C.罗马人热衷于通过诉讼获取利益 |
| D.人们的日常生活由法律规范和调整 |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
|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万民法保护 |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都受公民法保护 |
《十二铜表法》第八表中有如下规定:“……九、在夜间窃取耕地的庄稼或放牧的,如为适婚人,则处死以祭谷神;如为未适婚人,则由长官酌情鞭打,并处以赔偿双倍于损害的罚金。”、“……十四、现行窃盗被捕,处笞刑后交被窃者处理;如为奴隶,处笞刑后投塔尔佩欧岩下摔死。如为未适婚人,由长官酌处笞刑,并责令赔偿损失。”该材料
| A.体现了罗马法重罪轻罚的特点 | B.说明了罗马法严肃残酷的本质 |
| C.显示了对私有财产的高度关注 | D.表现了对未成年人的适当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