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于公元前242年增设了一名外事行政长官专门负责涉外案件的审理工作。因为外事案件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而且其所遇事件又常常是公民法中所没有规定的,因此,行政长官在断案时只得斟酌实情,便宜行事。有时甚至干脆直接引用各地早已实行的法律惯例。这一做法( )
A.扩大了法律惯例的适用范围 | B.克服了公民法主体狭小的弊端 |
C.强化了外事行政长官的自主权 | D.保护了所有罗马人的法律权益 |
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①是一部由贵族、平民两个阶层共同接受的成文法典②把贵族压迫的隐蔽特权变成了受法律约束③体现了贵族的妥协,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平民④体现出法律的均衡和约束( )
A.①②③④都正确 | B.①②③④都不正确 |
C.①②正确,③④不正确 | D.①③正确,②④不正确 |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这反映了
A.帝国的稳定得到保障 | B.贵族的利益得到维护 |
C.平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 D.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学者M•卡瑞指出:“《十二铜表法》从未被废除过,实际上它的一些条款一直实施到罗马历史的结束。作为一个整体,它是一个有条不紊的法律而不是停滞不前的公社法律。”这说明《十二铜表法》
A.其条款适用于罗马各个历史时期 | B.为以后罗马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
C.其内容全面完整无需修改 | D.获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
“宏伟归于罗马!”罗马的宏伟不仅体现在其辽阔的疆域、宏伟的建筑,更体现在其宏大而缜密的法律中。下列关于罗马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罗马法经历了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
B.罗马法明确维护私有财产权 |
C.罗马法主张轻罪重罚,显示法律尊严 |
D.罗马法维系帝国统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 |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罗马法的此项规定 ( )
A.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
B.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形式 |
C.为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 |
D.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体系树立了楷模 |
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然而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社会弱者的利益看成是一份义务、一种社会公职,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这体现了罗马法的
A.法律之上 | B.天赋人权 | C.自由公正 | D.人文主义精神 |
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执行)。规定:“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脚镣)重量最多为15磅。愿减轻的听便。”材料反映罗马法的基本特点是( )
A.保护平民利益,打击贵族特权 | B.保护私人财产,注重公平原则 |
C.注重法律程序,保证司法平等 | D.保护罗马共和国境内所有居民 |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这反映了( )
A.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B.贵族的利益得到维护 |
C.平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 D.帝国的稳定得到保障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载: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材料表明
A.在古罗马妇女没有任何人权 |
B.罗马法对妇女歧视,说明了它的局限性 |
C.说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未给人们带来任何好处 |
D.说明罗马法竭力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 |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来( )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到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德国法学家耶林格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是( )
A.《十二铜表法》 | B.公民法 | C.万民法 | D.《民法大全》 |
罗马法的旧式诉讼程序规定,以神官司审判一职,原告、被告双方供托保证金或牛羊于神圣之处所,诉讼结束后,没收败诉者之保证金或牛羊归于国库。该规定( )
A.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看似公允实则只为富人服务 |
C.充斥着封建迷信和野蛮习俗 |
D.维护了平民的基本诉讼权力 |
钱穆在《中国历史政治得失》中谈到:“政治制度是现实的……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而不变的,更无二三百年而不变的。但无论如何变,一项制度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制度之用意的主要处则仍可不变。于是每一项制度,便可循其正常轨道而发展。此即是此一项制度之自然生长。”下列各项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体现上述观点的有( )
①中国的分封制 ②古罗马法 ③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④新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
A.②③④ | B.①②③ |
C.①②④ | D.①②③④ |
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共和国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该法律主要的进步性在于( )
A.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利益 |
B.消除了贵族与平民矛盾 |
C.调解了罗马与被征服民族关系 |
D.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