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之所以说“万民法是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是因为它( )
A.通用于世界各地 |
B.适用于罗马帝国的公民 |
C.包含了罗马帝国的全部法律文献 |
D.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 |
根据罗马法,若要使物品交易成功,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以现金或现物进行交易;须有五个证人和一名司秤在场,他们皆应是罗马公民;物件的转移必须在当事人双方在场时当面进行;在进行转让仪式时,必须经过某种正式的手势和言语的阐述。这些条件缺一不可。由材料信息可知该法
A.注重形式和程序化 | B.极力维护贵族的特权 |
C.强调保护私有财产 | D.有利于调解贸易纠纷 |
公元前445年,罗马废除贵族与平民不能通婚的旧法;公元前367年,又以法律形式授予平民与贵族分享公有土地的平等权利……罗马制定上述法律的直接目的是( )
A.完善法律体系 | B.稳定社会秩序 |
C.保障平民利益 | D.维护帝国统治 |
有同学在学习了《罗马人的法律》后,整理了一份学习笔记。其中错误的有
①按产生先后排序是“习惯法——成文法——公民法——万民法”
②《十二铜表法》的颁布体现了平民的作用
③随着对外扩张,外邦人自动获得了公民权,万民法体系形成
④自然法是一种法律观念
A.①② | B.③ | C.①③ | D.②④ |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人格 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罗马法的此项规定( )
A.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武器 |
B.为资产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 |
C.为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 |
D.为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体系树立了楷模 |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钦定的法学教科书中说:“皇帝的决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因为根据赋予他权力的王权法,人民把他们的全部权威和权力移转给他。”这说明
A.《社会契约论》影响深远 |
B.王权法丧失了法律效力 |
C.古罗马皇帝崇尚“君权神授” |
D.古罗马有重视法律的传统 |
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然而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社会弱者的利益看成是一份义务、一种社会公职,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这体现了罗马法的
A.法律之上 | B.天赋人权 | C.自由公正 | D.人文主义精神 |
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执行)。规定:“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脚镣)重量最多为15磅。愿减轻的听便。”材料反映罗马法的基本特点是( )
A.保护平民利益,打击贵族特权 | B.保护私人财产,注重公平原则 |
C.注重法律程序,保证司法平等 | D.保护罗马共和国境内所有居民 |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这反映了( )
A.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B.贵族的利益得到维护 |
C.平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 D.帝国的稳定得到保障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载: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材料表明
A.在古罗马妇女没有任何人权 |
B.罗马法对妇女歧视,说明了它的局限性 |
C.说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未给人们带来任何好处 |
D.说明罗马法竭力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 |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来( )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到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德国法学家耶林格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是( )
A.《十二铜表法》 | B.公民法 | C.万民法 | D.《民法大全》 |
罗马法的旧式诉讼程序规定,以神官司审判一职,原告、被告双方供托保证金或牛羊于神圣之处所,诉讼结束后,没收败诉者之保证金或牛羊归于国库。该规定( )
A.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看似公允实则只为富人服务 |
C.充斥着封建迷信和野蛮习俗 |
D.维护了平民的基本诉讼权力 |
钱穆在《中国历史政治得失》中谈到:“政治制度是现实的……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而不变的,更无二三百年而不变的。但无论如何变,一项制度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制度之用意的主要处则仍可不变。于是每一项制度,便可循其正常轨道而发展。此即是此一项制度之自然生长。”下列各项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体现上述观点的有( )
①中国的分封制 ②古罗马法 ③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④新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
A.②③④ | B.①②③ |
C.①②④ | D.①②③④ |
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共和国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该法律主要的进步性在于( )
A.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利益 |
B.消除了贵族与平民矛盾 |
C.调解了罗马与被征服民族关系 |
D.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