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法学家耶林格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适用于罗马帝国境内各族人民的法律是指( )
A.自然法 | B.万民法 |
C.公民法 | D.《十二铜表法》 |
“在罗马人的观念里,法律应该是不断发展的。要用法规和客观的判决而不是个人的心血来潮来调和社会的各种关系……罗马法律也促进了普遍意义上的公平。”这反映了罗马法( )
A.保持习惯法传统 | B.强调维护民主法治的重要意义 |
C.崇尚自由和理性 | D.追求客观公正的解决现实问题 |
罗马共和国早期,当罗马遭受外族进攻时,平民曾多次将自己组织的队伍撤离罗马,拒绝作战,迫使贵族在政治上做出让步。《十二铜表法》的制定就是这种斗争的成果之一。可见当时( )
A.贵族逐步丧失制定法律的主导地位 | B.平民采取有效方式争取自身权益 |
C.贵族让步在法制发展中起决定作用 | D.平面与贵族的政治诉求日趋一致 |
西方古典作品《阿提卡之夜》记载:“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审讯案件],而他们被揭穿在[这个]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依据《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三条应被处以死刑。由此判断,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是( )
A.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充分保护平民权益 |
C.确保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D.限制贵族滥用权力 |
丘汉平在《罗马法·序》中指出:“良以世界现存法系,其未受罗马法之熏染者,殆不一见。中日固勿论,彼素称独立之英美法系,亦难逃外……以是欧美诸国之法律学校,罗马法列为要科。苟从法学之价值观之,罗马法为治法者之基本学问。”该材料主要说明
①罗马法是古罗马人留给世界最宝贵的财富
②罗马法是研究法律的重要资料
③罗马法具有极高的法律价值
④罗马法是现存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
A.①②③ | B.①②④ |
C.①③④ | D.②③④ |
德国法学家耶林这样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和平,最为持久的征服。”对此,正确的理解是
A.为德国法西斯的对外侵略提供借口 |
B.罗马法具有深远的影响力() |
C.罗马是一个酷爱侵略的国家 |
D.罗马法适合所征服的地区 |
罗马帝国极盛时,有这么一件事,一个自由的男人娶一个女奴后又后悔,将妻子“休”回“娘家”。该女子决定到法院起诉前夫。那么法庭将( )
A.进行调解 | B.宣布“休妻”无效 |
C.干脆不予理睬 | D.要求男子赔偿 |
恩格斯指出:“罗马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时期的大多数法律关系”,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法律”。下列哪一项表述最符合材料所要表达的含义 ( )
A.罗马法是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典 |
B.罗马法是第一部调节商品生产的法律 |
C.罗马法维护了罗马帝国的统治 |
D.罗马法为后世资本主义法律规范奠定基础 |
在罗马法司法体系中,万民法是比较成熟和发达的部分,也是后期罗马法的基本内容。之所以说“万民法是罗马帝国统治范围内的国际法”,是因为它 ( )
A.包含了罗马帝国的全部法律文献 |
B.适用于罗马帝国境内的自由民 |
C.提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D.适用于罗马共和国的公民 |
罗马法内容丰富,体系完善,它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对近代欧美资产阶级代议制产生了重要影响。其中主要有( )
①“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④奴隶在法律上是“可以购买的东西”
A.①②③④ | B.①②③ |
C.②③ | D.②③④ |
德国法学家耶林格认为,“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古代罗马之所以能以法律征服世界,主要是因为罗马法中蕴涵着如下观念
A.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 B.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
C.人人平等,公正至上 | D.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法律条文没有作出规定的,法官就不能受理。譬如有公民的奴隶被人拐走或偷跑掉,此公民要求法律受理就要找法官,向他申明:根据某某法律,我认为此奴隶应归我所有。法官确认后才能受理。”这一描述主要说明罗马法
A.重视法律程序 | B.缺乏公正性 |
C.形式主义浓厚 | D.体现人人平等 |
古罗马《民法大全》规定:“……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这反映了古罗马民法( )
A.重视证据 | B.主张重罪轻罚 |
C.纵容犯罪 | D.维护贵族利益 |
根据罗马的习惯和法律,代表共和国权力与尊严的元老贵族不得从事包括航运与金融在内的商业活动,共和末年,元老们常常通过亲属参与商业活动,同时,大量经商致富的“新人”也进入了元老院。政治权力便从各种不同的渠道,被引进流通领域中去。这里论述的是( )
A.罗马法具有超越时空的永恒价值 |
B.商品经济发展对罗马产生双重影响 |
C.元老院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 |
D.公民法比万民法更灵活实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