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2003年与某宾馆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本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当时黄某觉得找个工作不容易,虽觉不妥,但还是在合同上签了字。2006年黄某与男友结婚,并于次年怀孕。宾馆由此提前解除了该劳动合同。(1)该宾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2)黄某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争议?
甲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双方协商售价为3500元,乙当即预付1500元。双方当时还约定过6天乙付清余款2000元后,把手机拿走。不料第二天发生地震,手机被砸坏,乙得知此事后要求甲归还l500元,而甲认为手机已卖给乙,不仅不同意归还1500元,还要求乙付清2000元。(1)物权有哪几种?本案涉及哪一种物权?(2)你认为应如何处理本案?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