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记载:“没有东西比皇帝陛下更高贵和更神圣。皇帝敕令具有法律的效应,奴隶和隶农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主人,服从命运的安排,对逃亡的奴隶和隶农必须严加惩治。”材料不能说明
A.罗马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
B.罗马法仍然掺杂原始、落后的习俗 |
C.奴隶和隶农的人身自由不受法律保护 |
D.人人平等、公正之上的法律原则不能真正体现 |
罗马从共和体制向帝国体制转变的主要特征是
A. | 公民法与万民法逐渐统一起来 |
B. | 最高决策权从元老院转入元首手中 |
C. | 平民获得了担任各种公职的权利 |
D. | 版图从意大利半岛扩展至地中海沿岸 |
“罗马帝国一方面吸收了清除形式主义以后的公民法规范,另一方面吸收了同罗马人发生联系的其他各民族的法规,创立了一套不同于公民法的规范。其内容主要涉及所有权和债权。这一材料不能表明该时期的罗马法
A.使境内自由民都取得了公民地位 |
B.突破了公民法的局限 |
C.简洁灵活,实用有效 |
D.主要解决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 |
对罗马法的认识,不正确的是( )
A.罗马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成文法和习惯法 |
B.罗马法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维系和稳定统治 |
C.罗马法的本质是保护资产阶级利益 |
D.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 |
《十二铜表法》与《查士丁尼法典》比较,不正确的是
A.两者都是成文法 |
B.前者是在平民的强烈提议下出现的,后者是统治者积极革新内政的结果 |
C.两者都是在罗马帝国时代制定的法律,有利于帝国的扩张 |
D.罗马法以前者为开端,后者为总结 |
若某人非法杀死另一个人的奴隶或牲畜,应当以去年奴隶与该牲畜的最高价格赔偿受损害人;若某人非法损坏了另一个人的物品,应以近三年该物品的最高价赔偿之。这说明罗马法( )
A.内容丰富翔实,应用性强 | B.量刑有理有据,保障平民权益 |
C.协调社会矛盾,巩固统治 | D.涉及民事诉讼,保护私有财产 |
近年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侵害事件时有发生。然而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将保护未成年人及其他社会弱者的利益看成是一份义务、一种社会公职,强调国家和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这体现了罗马法的
A.法律之上 | B.天赋人权 | C.自由公正 | D.人文主义精神 |
在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中,罗马制定了《十二铜表法》第三表(执行)。规定:“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把债务人押家中拘留,用皮带或脚镣拴住,但(脚镣)重量最多为15磅。愿减轻的听便。”材料反映罗马法的基本特点是( )
A.保护平民利益,打击贵族特权 | B.保护私人财产,注重公平原则 |
C.注重法律程序,保证司法平等 | D.保护罗马共和国境内所有居民 |
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用人为的方法变更自然水流,以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害时,受害人得诉诸赔偿”“橡树的果实落于邻地时,得入邻地拾取之”。这反映了( )
A.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 B.贵族的利益得到维护 |
C.平民的利益得到维护 | D.帝国的稳定得到保障 |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载: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出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材料表明
A.在古罗马妇女没有任何人权 |
B.罗马法对妇女歧视,说明了它的局限性 |
C.说明《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未给人们带来任何好处 |
D.说明罗马法竭力维护奴隶主贵族利益 |
“市民法亦称公民法,是罗马国家早期的法律……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就是说凡是罗马公民均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论其居住地区如何。”据此判断,建国之初(公元前5世纪早期以前)的罗马[来( )
A.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B.公民在外邦活动时受到万民法保护 |
C.公民在本邦活动时受成文法保护 |
D.居民在本邦活动时受公民法保护 |
德国法学家耶林格说:“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以法律。”罗马法体系最终形成的标志是( )
A.《十二铜表法》 | B.公民法 | C.万民法 | D.《民法大全》 |
罗马法的旧式诉讼程序规定,以神官司审判一职,原告、被告双方供托保证金或牛羊于神圣之处所,诉讼结束后,没收败诉者之保证金或牛羊归于国库。该规定( )
A.充分说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B.看似公允实则只为富人服务 |
C.充斥着封建迷信和野蛮习俗 |
D.维护了平民的基本诉讼权力 |
钱穆在《中国历史政治得失》中谈到:“政治制度是现实的……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而不变的,更无二三百年而不变的。但无论如何变,一项制度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制度之用意的主要处则仍可不变。于是每一项制度,便可循其正常轨道而发展。此即是此一项制度之自然生长。”下列各项制度的发展演变能够体现上述观点的有( )
①中国的分封制 ②古罗马法 ③英国的君主立宪制 ④新中国的政治协商制度
A.②③④ | B.①②③ |
C.①②④ | D.①②③④ |
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共和国制定了《十二铜表法》,该法律主要的进步性在于( )
A.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利益 |
B.消除了贵族与平民矛盾 |
C.调解了罗马与被征服民族关系 |
D.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