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社稷”是国家的代称。其中“社”指土地之神,“稷”指主管五谷之神。关于国家的这种理解,反映了我国古代( )
《通典》载,“丁男给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八十亩”,“亲王百顷.职事官正一品六十顷,郡王及职事官从一品各五十顷……云骑尉、武骑尉各六十亩”。这些措施
白居易《上阳白发人》云:“小头鞵履窄衣裳,青黛点眉眉细长。外人不见见应笑,天宝末年时世妆’。从社会学的角度主要反映了
顾炎武在《日知录》中写道:“汉时赃罪被劾,或死狱中,或道自杀。唐时赃吏,多于庙堂决杀,其特宥者乃长流岭南。……宋初郡县吏,承五季之习,赎货厉民,故尤严贪墨之罪。……元史至元十九年敕中官吏,赃罪轻者决杖,重者处死。”材料对赃官的处置说明中国古代
《论语·尧日》:“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天下之民归心焉。”西周分封的主要诸侯国中体现了此思想的是
西塞罗认为:“正义只有一个,它对所有的人类社会都有约束力,并且它是基于一个大写的法,这个法是运用指令和禁令的正确的理性。无论谁,不了解这个大写的法——无论这个法律是否以文字形式记录在什么地方——就是没有正义。”此“大写的法”指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