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与外国签订的某条约第十款规定:“上谕以诸国人民遇害被虐各城镇……以永禁或设或入与诸国仇敌之会,违者皆斩。……如复滋伤害诸国人民之事,或再有违约之行,必须立时弹压惩办,否则该管之员,即行革职。”该规定反映出( )
“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崇政党轮替,视之为民主政治成熟发展的体现,能增加执政者的监督压力,防止执政党腐败及提高竞争力”。材料表明,英国制度创新主要表现在
下列各国的国家元首中,权力最大的是
1689年《权利法案》颁布后,英国国王的权利来源发生了变化。其变化是
某国家新政体因兼有民主制(议会下院)、贵族(或寡头)制(议会上院)和君主制(国王)三大要素,为后世学者称道。下列各国政体中具备上述三大要素的是
查士丁尼认为:“市民法(又称公民法)与万民法有别……每一民族专为自身治理制定的法律,是这个国家所特有的,叫做市民法,即该国本身特有的法。至于出于自然理性而为全人类制定的法,则受到所有民族的同样尊重,叫做万民法,因为一切民族都适用它。”据此可知,“市民法与万民法有别”在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