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中的“最高裁判官法”运用皇帝特许他们颁布告示和命令的权力,在处理民事案件时便可以针对旧法不能满足新的实际需要的情况,对新出现的法律关系给予司法保护和有效调整。这体现了罗马法的
美国历史学家弗格森在《美国革命是(1763— 1790)》中写道:“1776年革命派认为自由是保护个人权利,反对政府暴政的侵犯。1787年联邦派所要保持的自由,按他们的理解,则是反对群众暴政的侵犯。”根据他的看法,创立美国联邦政府
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成为世界上最早对官员财产公示进行立法的国家。英国能做到这一点,主要得益于
《十二铜表法》规定:原告传被告出庭,如被告拒绝,原告可邀请第三者作证,扭押同行。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以充任。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点是
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说:“明代还是在制度之下由皇帝来当宰相。宰相废了,而宰相的职权则由皇帝兼……明代制度还是和过去大体相似的。清代就更超越了这一限度……清代行政反而成了私下的秘密,自然比尚有制度可循的内阁制又大大进了一步。”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宋)国初未尝务虚外郡以实京师。……虽创方镇专赋之弊,以天下留州钱物尽名系省,然非尽取之也。故边将皆养士足以得死力,用间足以得敌情,以居则安,以动则胜,此可谓富之以财矣。”对材料解读最准确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