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经济学家弗理德曼访问中国后写到:“1988年,街道上的色彩与服装明显多元化,与此伴随的,则是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明显迹象。农业改革效果十分明显……私营企业有所发展……得到允许的、有限的经济自由已经在改变中国的面貌。”这主要反映当时中国
1898年康有为在《上清帝第五书》中说:“若诏旨—下,天下雷动,士气奋跃,海内耸望……如是则庶政尽举,民心知戴。”从材料中推出的符合史实的结论是
有学者认为,文艺复兴的倡导者和19世纪末的中国维新思想宣传者的手段都很高明。两者的“高明”之处是
著名学者卓鸿铭说:“咸同年间,粤匪扰乱。清廷如一丛病之躯,几难著手。得一时髦郎中湘乡曾姓者,拟方名曰口口口口□,服若干剂未见转机。”材料中省略的字最可能是
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明史》记载“居正为政,以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虽万里外,朝下而夕奉行。……及史部左侍郎张四维人,恂恂若属吏,不敢以僚自处。……诏尽削居正官秩,夺前所赐玺书、四代诰命,以罪状示天下”。内阁首辅张居正的生前死后的不同状况折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