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意志帝国成立后,各邦保留了程度不等的司法权,如巴伐利亚规定若未经批准,则其居民与普鲁士、萨克森等外邦的婚生子女视为私生。1872年以后,帝国陆续颁布刑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等,统一调整审判程序、诉讼程序,并成立拥有最高司法权的帝国法院。上述材料最能说明德国的政治制度
“国王是国家的人格化,是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在19世纪末的下列国家中,符合这一民主特征的主要国家是()
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可否决国会通过的法律”;“国会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总统否决的法律”。这体现的原则是()
19世纪晚期,德国社会民主党领袖威廉·李卜克内西说:“你如果想了解德国,就必须抓住这样一个事实:德国,是一个倒立着的金字塔,牢牢埋在地里的塔尖是普鲁士士兵头盔上的尖铁,一切都是由它托着。”对这句话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伏尔泰在《巴比伦公主》一书中写道:一个受人尊敬而富裕的国王,有无限的权力做好事,却无力为非作歹,当了一个自由、强盛、擅长经商、又很开明的国家的首领。一边是贵族重臣,一边是城市代表,与国君共分立法之权。”伏尔泰描绘的国家是()
有人说,真正意义上的世界近代化应该从18世纪中期以后开始,主要理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