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学初二(4)班的同学在课间休息时,经常在楼道推搡、追逐打闹。2011年5月19日,黄小平在追打李帅的时候,一不小心将李帅推下了楼梯,造成李帅手臂骨折、一颗门牙被碰掉。为此,小李的父亲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与黄小平的家长联系,让其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可是黄父让黄小平捎300元钱到学校后就不再露面了,还说同学之间相互打闹,都有责任,他能拿出点钱来就不错了。李帅的父母听说后非常生气,于是一纸诉状将黄小平和学校告上了法庭。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黄小平赔偿李帅各项费用共计7283元,由其监护人支付。
(1)黄小平侵犯了李帅的什么权利?
(2)我国法律为什么要保护公民的此项权利?
(3)从此案中,我们应吸取什么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