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记载,族刑(指以整个宗族为单位进行惩罚的刑法)在春秋时期被广泛运用,但到战国时期“灭族”、“逐族”的族刑记载大为减少,多以父母、妻子、同产(即同父的兄弟姊妹)在内的“三族”之刑所取代。此变化说明
唐政府规定,“诸非州县之所,不得置市。其市,当以午时击鼓二百下,而会大 众,日入前七刻,击钲三百下,散。…官差一人权检校市事。…自有正铺者,不得于铺前更 造偏铺…。诸行以滥物交易者,没官…”这表明
万历四十一年(1631年),浙江崇德的石门镇原来“镇油坊二十家、杵油须壮有 力者,夜作晓罢,即丁夫不能日操杵,坊须数十人,间日而作。镇民少、辄募旁邑为佣,其 就募者,类赤身无赖,或故髡钳而匿名避罪者,二十家合之八百余人,一夕作,佣直二铢而 赢”。上述材料主要说明当时
有学者说:“中国的丝绸工业具有长期发展的历史,技术比较进步,成本比较低 廉,产量比较丰富,所以中国产品能够远渡太平洋,在西属美洲市场上大量廉价出售,连原 来独霸该地市场的西班牙丝织品也大受威胁。由此可知,在近代西方工业化成功以前,中国 工业的发展,就其使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强大竞争力来说,显然曾经有过一页光荣历 史。”这页“光荣历史”最有可能属于
斯塔夫里阿诺斯《全球通史》中说道:“政府垄断了供朝廷和行政机构消费的许 多商品的生产和分配,这些商品包括武器等。另外,政府还完全控制了全体人民所需的基本 商品的生产和分配,如盐铁等。这些限制剥夺了中国商人成为无约束的企业家的机会,使经 济失去了自由发展的可能性;同时也助长了官员的腐化和堕落,因为朝廷官员能够利用他们 的特权地位去操纵国家垄断商品来为个人牟利。”这段话揭示了中国
该图是中国各历史时期天然植被被破坏过程示意图。该图反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