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自然法中,合法的婚姻在这样的人与人之间缔结:他们是罗马市民,男性确实适婚,而女性具有结婚的自然能力,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合,不论他们是家父还是家子,但在家子之情形下,他们需要得到他们处于其权力下的尊亲的同意。这一规定体现了罗马法( )
明朝有人描述在广东大庾岭所见:“盖北货过南者,悉皆金帛轻细之物;南货过北者,悉皆盐铁粗重之类。过南者月无百驮,过北者日有数千。”这表明当时
明朝万历年间,福建泉州府佃农“朝登垅亩,夕贸市集”,浙江秀水县佃农“上米贸银,别以下中者抵租”。这种现象突出反映了
古代中国贤明的统治者都重视保护自耕农经济:如北魏颁布均田令,给农民分配露田、桑田;唐贞观年间,统治者轻徭薄赋,劝课农桑;明清统治者减免赋税、官府提供耕牛和种子。上述史实说明
汉唐两代都规定,居住在城市的商人,须著录特殊户籍,称为“市户”,非“市户”不准入市设铺营业。这反映了
《国语·晋语》中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这说明西周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