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1日至9月1日之间,邹恒甫在其加V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中连续发布十多条信息,指称北京大学院长、主任、教授与梦桃源公司女服务员存在不正当关系。2012年9月,北京大学、梦桃源公司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将邹恒甫诉至法院。
2014年8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邹恒甫的行为构成侵权。邹恒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2014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邹恒甫的行为已超出了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边界,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指出本案中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
(2)本案中邹恒甫应该怎样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