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某选官制度,史称“四科取士”:“一曰德行高妙,志节清白;二曰学通行修,经中博士;三曰明达法令,足以决疑,能案章覆问,文中御史;四曰刚毅多略,遭事不惑,明足以决,才任三辅令,皆有孝悌廉公之行。”该选官制度
公元127年,汉武帝下了一道法令,规定诸侯王死后,嫡长子可继承封地的一部分,余下的封地分给其他子弟。这项措施的影响
据《汉书》述评:“汉兴之初,海内新定,同姓寡少。惩戒亡秦孤立之败,于是剖裂疆土。”上述材料表明汉高祖分封同姓王的基本想法是
加强对吏治的监察是实现吏治清明的重要措施。历史上,下列机构或官职具有监察职能的是 ①秦朝的御史大夫②汉朝的刺史 ③宋代的中书门下④明朝的科道
关于秦朝中央集权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关于秦朝郡县制度的评价,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①郡县制是分封制的继承和发展 ②废分封、立郡县是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 ③郡县制代替分封制是历史的进步 ④废分封、立郡县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