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评论一种经济现象,认为它有“能节制生产,毋使有羡不足”的优点,又有“独占一业,莫之与竞,则生产技术之改良进步将中止”的缺点。这种经济现象开始盛行是在( )
罗马法规定,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自然人必须具有人格,即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人格由自由权、市民权和家庭权三种身份权构成。罗马法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种身份权的人,才能在法律上享有完全的权利能力,才属于具备完整人格的人。罗马法的此项规定
西方古典作品《阿提卡之夜》记载,“一个审判官或仲裁官,受命于出庭辩论时[审讯案件],而他们被揭穿在[这个]案件中接受金钱贿赂”,依据《十二铜表法》第九表第三条应被处以死刑。由此判断,制定这一法律条文的目的是
海伦·琼斯在《建筑与民主》中说:“……公民的权利与规模意味着政治是在公开场合进行的。而雅典人通常在雅典卫城西面的普尼克斯山半圆形的山坡上集会。……它的形状确保了每一个参加者不仅能看到发言的人,也可以看到其他出席的人。”此段描述
“这些城邦显得具有某种个性,这种个性愈是高度发展,愈是强烈地被意识到,就愈不愿意哪怕是部分地牺牲它……每个城邦向它的邻邦要求它的自由和自治,要求有权按照它自己的意愿处理它自己的事务。”据此可以看出希腊城邦的特点是
梁启超在论述中国古代专制政治发展时说:“专制权稍薄弱,则有分裂,有分裂则有力征,有力征则有兼并,兼并多一次,则专制权高一度,愈积愈进。”从中国古代历史整体来看,这一论述中可以确认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