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分)近代社会的民主思想与实践
材料一 既然人们参加社会的重大目的是和平地和安全地享受他们的各种财产,而达到这个目的的重大工具和手段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立法权力的四重界限:第一,它们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第二,这些法律除了为人民谋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
——摘编自《政府论》
材料二 孙中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他一再强调国无法则不立,国家治乱一系于法。并提出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他认为,民国立法要从实际出发,既要适应时代,又要符合国情;在内容上要体现民权主义立国精神,在方法上要行国民创制、复决法律之制;要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立法务必根据大法,会议法律当与根本大法不相抵触。不管任何人,包括百官在内,凡违法的,一律追究法律责任……治理国家,建官分职,任贤选能至为重要,他们要尽保护人民之责,为人民谋享受法律保护之幸福。官吏是国民的公仆,要接受主人的监督,除国会代表国民行使监督政府的职权外,还需设立监察机关,专司监察,对官吏的失职违法行为进行弹劾。他说,民国即为人人共有之国家,则国家之权利,人人当共享,国家之义务,人人亦当共当。中华民国既以人民为主体,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首当守法,从舆论。凡百官吏就职,必发誓奉公守法,不取贿赂;以后有违誓者,必尽法惩治之。
——摘编自《孙中山法治思想谈》
(1)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概括洛克与孙中山思想的共同点。(6分)
(2)根据材料二,指出孙中山力图实现其法治思想的途径,并分析其现实意义。(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