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罗马法规定的财产转移方式中,要求当事人(主要是罗马市民)必须亲自到场,并由已达婚龄的市民五人出场作证,另由一已达婚龄的市民为司秤人。买卖时,由司秤人持秤,买受人一手持标的物或其象征物,一手持铜块说:“依照罗马法律,此物应归我所有,我是以此铜块和秤买来的”。说毕,以铜块击秤,随即交给出卖人,买卖就告成立,买受人立即取得所有权。材料表明,罗马法的特征是
"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描述的是( )
公元前202年汉朝建立。这一年处在( )
公元前2世纪初
公元前2世纪末
公元前3世纪初
公元前3世纪末
在中央集权体制初创的秦朝,选用啬夫的是( )
太尉
皇帝
郡守、县令
丞相
"每一国的人民,一方面要遵守自身特有的法律制度和社会习俗,一方面要遵守全人类共同的法律,……根据自然理性,适用于全人类的法律称为列国通法"。与此理论相关的法律实践是( )
汉穆拉比颁布了颁布了集古代两河流域各国法律之大成的法典
梭伦改革时期颁布了废除债务奴隶的法令
罗马共和国政府公布了"十二铜表法"
卡拉卡拉皇帝敕令授予罗马帝国全体自由民以公民权
"什尔巴克,这是个你也知道的市镇,它的位置在幼发拉底。那是个古老的市镇,诸神都在那里存身,是他们让诸大神泛起洪水……"以上文字出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