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0年12月2日胡佛在第二个国情咨文中说:“经济不景气的问题是绝不能用立法的行动或行政的声明来解决的。”1931年12月8日,胡佛在第三个国情咨文中说:“联邦政府应最少最少地介入经济领域……即使介入也是暂时的和迫不得已的。”可见胡佛政府( )
新中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早的法律依据应该来自于
1960年中共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其中“调整”是指
从1949年10月到1956年是中国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其历史阶段特征是
中共八大作出了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论断,其依据是
“一五”计划开始实施时,国内政治经济生活的根本法律依据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