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武十二年,明王朝颁布了《大明律》,它规定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内乱等为“十恶”重罪,属于“常赦所不原”;“大臣专擅选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交结近侍官员”、“擅为更改变乱成法”等列罪条款又为明律所特有。这些规定
下列情况,中世纪的欧洲人民不可能经历的是
王安石变法解决“积贫”的指导思想是,“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此他制定的新法是 ①青苗法 ②募役法 ③免役收庸法 ④方田均税法
“冗官、冗兵、冗费”是造成北宋长期“积贫积弱”局面的原因之一,这说明
王安石变法改革科举考试的内容,废除以华而不实的诗赋词章取士的旧制,要求考生参加经义策论的考试。可以看出王安石变法
王安石变法中,实施“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指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