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人戴震说过:“酷吏以法杀人,后儒以理杀人”“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死于理,其谁怜之”。对这两句话的理解最准确的是
1878年5月,俾斯麦提交的“反对社会民主党企图危害治安的法令”草案遭到帝国议会否决。不久,按照俾斯麦的要求,联邦议会解散了帝国议会并重新选举。10月19日,新一届帝国议会以221票对149票通过了该法令,经皇帝批准,21日起法令生效。这件事反映了当时德意志帝国
美国1787年宪法和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共同点是
《世纪文明史》指出:“《联邦宪法》(即1787宪法)的制定者们在热切希望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府的同时,一刻也没有放松对于一切形式的专制政治的警惕。”为“警惕“专制政治,“制定者们”采取的措施有①国家权力分为行政、立法、司法三部分②国会可以随时对总统提出弹劾 ③总统任命的官员须经参议院的批准④联邦法院有权审查行政或立法行为
1839年英国内阁决定出兵进攻中国,1840年提交议会展开讨论,票的微弱多数通过了决议。下列各项对材料理解正确的是 ①议会对女王负责 ②女王有最高立法权 ③内阁对议会负责 ④议会主权至上
西塞罗在其《论共和国》中阐述道:“国家的精神目的就是维护正义,物质目的就是保护私有财产。国家是人民为了正义和保护私有财产,通过协议建立起来的政治组织。”这种法治观表现在《十二铜表法》中,最为确切的认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