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2月,清上谕“各出使大臣,查取各国通行律例,咨送外务部,并著责成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来京,听候简派,开馆编纂”。1903年3月,谕令载振、袁世凯、伍廷芳先订商律作为则例,并强调要率先拟出,尽快颁行。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清政府这一决策,主要是
西周时期,“‘宗’原先握有的那些权渐渐于无形中转移给了‘君’,而成为‘君有合族之道’。君权既并吞了宗权,于是形成君不见宗的‘有君无宗状态’。”对此理解正确的是()
426年,罗马帝国颁布《引证法》规定:凡在法律上遇到难题而成文法无明确规定时,则依照五大法学家(生活于二三世纪之交)的法律著述来解决——若他们的著述观点有分歧,则以多数为准;如不能形成多数,则以伯比尼安(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观点为准;如伯比尼安未有意见表示,则由执法者自行选择。这则材料说明在当时罗马帝国司法裁判中
雅典城邦任何公职人员,无论地位多高,皆不能离开公民大会而擅自决定政务大事。他们都处于公民大会和五百人会议的经常督察监视之下,若公民大会认为他有失职守,皆依法惩处。这反映了古代雅典
有学者认为,徽商胡雪岩“垄断蚕丝,冀获暴利。此既为出口大宗,适光绪九年(1883年)外国丝市不振,洋商不购,而胡氏存货山积,悉归腐敝。由是尽丧其资,波及全国,钱庄分设各地者,纷纷倒闭,而胡氏一蹶不振。”在该学者看来,胡雪岩破产的主要原因是
唐人写淮北多有“稻垄泻泉声”之类的诗句,北宋仍有“水阔人间熟稻天”的描写。但1678年,河道总督的奏疏已是“田地皆成沙土,止产粟米”,两年后就有人感叹是“沟洫之制,水陆失宜”。淮北农耕变化表明古代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