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
第2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
第5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
第16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
第19条 参议院之职权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请回答:
(1)本材料出自哪一法令,该法令颁布的目的何在?
(2)根据所示材料指出,该法令的颁布体现哪些重要原则?
(3)这一法令的颁布最主要的意义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