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济贫法》是由一系列法律组成的一个体系,救济或赡养那些没有工作能力的人。1662 年制定的《居住法》规定各教区有救济贫民的义务,但各教区出于财政上的考虑只对本地区的贫民提供救助,对外来贫民则不愿提供帮助。1795年出台的斯频汉姆兰制度,规定“每个贫苦而勤劳的人每周应得到3先令维持自己的生活,无论这笔钱是来自他自己或是他家庭成员的劳动或是来自济贫税的补贴”,劳工工资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部分由教区补贴,亦称工资补贴。这导致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造就了贫困、鼓励了懒惰,对贫困劳工“帮助过多和没有帮助都会同样损害人的感激和自立精神”。
材料二 18 世纪末期以来古典经济学思想已为英国社会尤其是上、中层社会所接受,成为了主流的经济思想,人们开始相信自由放任理论才真正符合当前的经济要求。1834 年英国议会通过《济贫法修正案》,主要内容是:一、组建“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委员会”,使之负责全国贫困救济的管理,包括贫民、济贫院、儿童教育等方面。……三、济贫院纪律严苛,受救济者按类别分区居住,有能力的人必须接受强制工作。——摘编自高潮、徐滨《英国1834 年济贫法改革的社会背景和思想根源》
(1)根据材料,指出1834年济贫法相比以前有何发展?
(2)根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1834济贫法改革的背景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