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人类文明的集中体现。
战国时期的韩非子认为人天生是自私的、是趋利避害的,施仁政在过去可能有效,但现在必须用严格的法律和官僚机构的有力惩罚来进行统治。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以为,大多数人都不能完全消除兽欲,即使是最好的人也难免在执政时因情感而引起偏差。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智的体现。
(1)根据材料,比较两者观点的异同。
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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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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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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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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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士丁尼 (东罗马帝国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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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一体遵守的自然法是上帝神意制定的,因此是始终固定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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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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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奎那 (意大利神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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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和人法都受永恒法的支配,永恒法是上帝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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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 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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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老修斯 (荷兰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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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之母就是人性,社会交往的感情就产生于此,并非由于其他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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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世纪 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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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 (英国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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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的内容是人们都有保护自身生命、健康、自由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如受到侵犯,就有报复、反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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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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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梭 (法国思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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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制定的法律起源于社会契约,它是人民公意的体现。实行这种法律也即实行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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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阅读上表,分阶段概括西方人对于自然法的认识。结合所学,分析导致各个阶段产生这种认识的社会背景。
清前期修订的《大清律》一直沿用到近代。该律法的特点是以官僚机构组织法和刑法为核心。其内容包括行刑、户律(田宅、婚姻等)、兵律(军政、邮驿等)、刑律(人命、盗贼、斗殴等)、工律(河防等)。在施行中,由地方行政机构行使判决权。1905年起,沈家本等人修订、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商律草案》、《民事诉讼律草案》和《刑事诉讼律草案》等。新刑律采用西方近代刑法典的体例,取消了适用刑罚上的等级制度。民国初年,伍廷芳提出“视一国之文明与否,需视其司法能独立与否,并其执法廉明与否。”他草拟的“宪纲大旨”包括保护基本人权等内容。在实践中,他坚决反对上海当局不通过法律程序随意捕捉人犯的行径,并推动中国第一次实行陪审团参与审判。他致力于普及现代法律观念,塑造司法新形象,并希望收回外国人在华的法律特权。
(3)结合所学,解读从清前期到民国初年中国法律的变化历程。
要求:提取信息充分;总结和归纳准确、完整;解释和分析逻辑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