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差大臣耆英代表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于1844年11月奏称:“夷情变幻多端,非出一致,其所以抚靖羁縻之法,亦不得不移步换形。固在格之以诚,尤须驭之以术……有加以款接方可生其欣感者,并有付之包荒(包容)不必深与计较方能于事有济者。”(徐中约《中国近代史:1600—2000中国的奋斗》)由此可知
中国古代君主往往会绕开现有的官僚组织和行政渠道,另外组建更为灵活机动的决策指挥中心,汉代的“内朝”与清代的军机处就是典型的事例。这种做法取得的客观作用在于
白寿彝在《中国通史》中记载:“军机处撰拟的谕旨诏令,不经过内阁,而直接由军机处密封,经驿马递送给各地方督抚,各地方的奏折也不经内阁而直接交军机处。”材料本质上说明了
《明律·大诰》中规定,凡害民官吏,允许良民将其“绑缚京治罪”……“敢有阻挡者,其家族诛”。此规定
明朝杜绝了历史上时常可见的皇室与大臣政治联姻的现象。其原因是
钱穆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中说道:某一制度之创立,决不是凭空忽然地创立,它必有渊源,早在此项制度创立之先,已有此项制度之前身,渐渐地在创立。下列古代政治制度(机构)的对应最能说明材料观点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