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在程序法律方面确立了很多基本原则,如:审判员不得审理与己有关的案件;举证的义务由主张者而不是否认者承担;单一证据不能证明,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判决应当与请求相对应等。确立这些原则的直接目的是为了
加尔文说:“一个人所以发家致富,不在于他的品德、智慧或勤劳,而完全靠上帝恩赐。财富本身决不像某些蠢人所想的应予斥责。这样做就是亵渎神明。”材料所体现的是
马丁·路德说:“我们应当让世俗政权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中执行它的职务,不要加以任何阻碍。无论什么人,不管他是教皇、主教、传教士,或是修女,世俗权力都有权来管他。”该材料集中体现了马丁·路德的哪一主张
马丁·路德和加尔文都主张“因信称义”。下列对“因信称义”的解释,不正确的是
1555年,德意志新旧教诸侯签订和约所确立的原则是
马丁·路德认为人们唯一信仰的神圣权威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