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夏商周三代的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的因素。春秋战国时的监察使由御史兼有。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承秦制,在中央设御史府,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魏晋时期,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宋在地方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元设御史台,在地方设行御史台,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监察网络。至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至此,我国古代监察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和严密。清朝还以皇帝的名义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材料二 20世纪初年,清朝宣布“预备立宪”,对传统的监察制度改革。一、都察院的改革。新政对地方监督制度做了重大修正,朝廷责成各御史于掌各道“访求利病”,专司纠察。“令各省于州县以上之补署,内外各局所之增减以及兵制、财政、学务、农业、路矿、警察诸大纲,按年列表,咨送都察院,以凭考察等”。二、地方各省设咨议局。咨议局仿西方国家议会制度,相当于各省准议会机关,有建议权、咨询权和监督权。咨议局不仅监督各类公共事务,也监督各级官员活动,并多次迫使政府撤办一些违法官员,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民意和民主。是中国有史以来民间力量首次对无限官权的压制。三、对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依照“三权分立”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明确提出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并彼此制约。为保证司法公正,实行司法内部和外部的专门监督,相互约束。
——据《清季新政时期外官监察制度的变革》(南华大学·肖宗志)整理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晚清监察制度的主要变化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