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历史人物评说】
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予百姓者也。
——《韩非子·难三》
明君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
——《韩非子·有度》
材料二 鉴于《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有不少缺陷,尤其是它仅为政府之规制而非为国民之规制,因而孙中山提出应另制新法。他在给参议院的咨文中说:“查临时政府现已成立,而国民组织之法尚未制定,应请贵院迅为编定颁布,以固民国之基。并据法制局局长宋教仁呈拟《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草案》五十五条前来,合并咨送贵院,以资参叙。”但被参议院拒绝。原因有两个,一是认为组织法的名称,不能包括“人权”的内容,因而主张制定一份名为“临时约法”的文本;二是认为立法如“受命于政府,有损立法独立之尊严”,应由参议院自行起草。
——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
材料三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邓小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1)根据材料一,概括韩非子所说“法”的主要特征,并分析其在当时的积极意义。
(2)材料二中,参议院关于“新法”的认识和孙中山有何不同?结合相关史实,说明参议院的主张是否得以实现。
(3)材料三中,邓小平提出了哪些主张?三位历史人物对“法制”的认识说明了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