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下列材料,完成下列要求。
材料一 总理衙门的设立是清政府对交涉体制进行改造的第一步,虽然是适应新的外交局面的产物,又是在旧的制度和观念基础上进行变通的结果,就清朝的皇权体制而言,皇帝和军机处是最高决策层。中央和地方官员必须通过“请旨”方能获得事权。这种权力结构势必会牵制总理衙门的职权,很难以一个独立的外交部门行使职权。从晚清的对外交涉内容来看,外交不仅包括国与国之间的交涉,而且还包括一切与洋人打交道的事务。这种把外交、通商、洋务混为一谈的状况,使总理衙门的功能不能专门化,成为“洋务衙门”。与此同时,由于洋务不仅包括交涉,而且包括海防,而这些事务不得不依靠地方实行,从而导致总理衙门行使职权时不得不依赖地方的局面。尤其是随着洋务运动的扩展,他们的职权扩展到海防、练兵、洋务企业等方面,并依据这些实力,扩大了对晚清内政外交的影响力,以致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出现了一个“督抚外交”的局面,其中最突出的是“东南互保”。
——刘伟《晚清对外交涉体制的演变与影响》
材料二 中华民国早期的最高外交权力是由国家元首 (临时大总统、大总统、中华民国海陆军大元帅等)、立法机关(参议院、国会等)以及政府(国务总理、国务员等)执掌、制衡的。外交权力的分配通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以及政府组织法等来划分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1914年,经过二次修正的《外交部官制》明确指出:“外交部直隶于大总统,管理国际交涉及关于居留外国人并在外侨民事务,保护在外商业”,这是对外交部职能的一次完整的表述。1921年,根据中国外交形势的新变化,《修正外交部官制草案》重新出台,增设条约司,这是适应当时中国希冀收回丧失的国家主权要求的一种表现。1927年7月,又一个新的《外交部官制》颁布,而同时另设情报局,这使得外交部的职能进一步扩大,组织更加完备。
——李兆祥《中华民国早期的外交立法述论》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指出晚清外交体制发展的特点。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指出民国时期外交相比于晚清的主要变化及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