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小华《中国政治制度史论简编》:“……夏、商、周时期的国王制度,是中国古代一种特殊的政体,既非贵族民主政体,也非君主专制政体,而是一种宗法贵族君主政体。这一国家制度形式既有别于古代西方希腊、罗马的奴隶主民主制,又有别于皇帝制度创立以后的专制集权政体。”对文中“宗法贵族君主政体”的准确理解应为
1693年,英王威廉三世选用了4位宠臣担任了政府要职,到1698年又重新任命了新的政府成员。材料说明
恩格斯说“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的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性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由此看来罗马法主要调整
“凡在自己的土地和邻地之间筑篱笆的,不得越过自己土地的界限;筑围墙的应留空地一尺;挖沟的应留和沟深相同的空地;掘井的应留空地六尺。(《十二铜表法》)”这表明罗马法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认为,组成城邦的公民理想人数应以5040人为上限,因为这个数字是个人能认识并充分交流的极限。这一设想
在西方某些国家还保留着一种古代民主制的遗风,如瑞士某些州的广场集会或露天会议,以及美国新英格兰地区小镇的镇民大会等,通过这些会议决定本州(镇)的事务。这里的“民主制的遗风”指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