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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 2022-09-03
  • 科目 历史
  • 题型 综合题
  • 难度 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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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明立要契,举借粮种,及时种莳。俟收成,依契约分,无致争讼”。如有纠纷,“只凭契照为之定夺”。
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年)诏:“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条:私下分田客(佃户)非时不得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年收田日毕,商量去处,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如果主要非理拦占,许经县论详。”
——《续资治通鉴》
材料二 知大名府韩琦言:“臣准散青苗诏书,务在惠小农,不使兼并乘急以要倍息,而公家无所利其入。今所立条约,乃自乡户一等而下皆立借钱贯陌,三等以上更许增借。”
——《宋史·食货志》
(1)根据材料一、二,分别概括其制度规定的目的。
(2)根据材料一、二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相关制度规定的历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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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一北宋初年规定:租佃土地须明立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