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班的历史兴趣小组在学习古代政治制度的时候,收集了一些法律条文。
甲同学收集的是中国秦朝“秦律”的部分条文,并整理如下:
《秦律》的律文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思想、生活等各个方面,在《田律》、《徭律》、《仓律》、《公律》、《金布律》、《关布律》等法律中,对劳动人民缴纳田税、赋税、服徭役以及手工业生产和商业活动也都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违反者处以严厉的刑罚。秦法对“宦大夫”等地主阶级,“隶臣妾”等被压迫阶级的身份、地位以及户籍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乙同学收集的是查士丁尼汇编的《民法大全》,看到了下列条文: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父亲的罪名或所受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拷问不应该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的原则。
请回答:
(1)根据甲同学搜集的信息,概括《秦律》的特点?
(2)从乙同学收集的《民法大全》的法律条文中,你认为哪些规定值得肯定?
(3)依据材料和所学知识,指出制定《秦律》和《民法大全》的共同目的。